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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民法典|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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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0:3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条变迁: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19800910]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新旧对照: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八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 必须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夫妻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关联关系: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1]30号 / 2001.12.25发布 / 2001.12.27施行 / 司法解释 / 现行有效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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