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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一人酒驾身亡,法院判决5名劝酒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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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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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3:27: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导读:岁至年末,同学聚会、同事聚餐、朋友小聚等各式饭局接踵而来。“无酒不成席”,酒文化作为一种礼仪,喝酒是饭桌上少不了的助兴方式,可如果不加节制则容易乐极生悲。      
      聚餐期间被众人劝酒,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将劝酒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劝酒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经调解,五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赔偿49000元。
      去年底,陈某的父母向法院递交一纸诉状,要求被告向某、王某、周某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9201.9元。
      原来,2019年7月,陈某与一群朋友在永嘉县桥头镇某烧烤店就餐后前往KTV唱歌。在此期间,向某、王某、周某三人对陈某有劝酒行为。凌晨酒局散场后,陈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向某一同回家,不幸发生事故并当场死亡。
      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陈某未达法定年龄,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在驾驶的过程中未戴头盔,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人行驶时,在右转弯时违反禁令标线占道行驶碰撞对向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认定陈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向某、王某、周某三人对陈某父母诉称的情况以及交警大队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当晚一起饮酒的还有两人舒某、马某。经陈某父母申请,法院追加舒某、马某二被告。
      法官告知五被告,向某、王某等五人在酒桌上的劝酒行为与陈某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共饮人劝酒的举动属于情谊行为,但陈某尚未成年,向某等五人在同其饮酒时应当尽到提醒、劝告、协助、照顾等减少陈某发生安全事故的保护义务。因此,向某等五人对陈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经法官批评教育,向某等五人认识到自身错误,自愿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经办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某等五人共赔偿原告49000元。
      经办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同桌饮酒人切莫强迫性劝酒,尤其在共同饮酒人明显醉酒的情况下,更有义务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活动组织者应尽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广大市民朋友更应当对自己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小酌怡情,大醉伤身,甚至可能发生生命健康危险。
      来源:温州商报
      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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