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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五部委叫停公路超期收费 贷款还清须坚决撤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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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09: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已还清贷款须停止收费,收费期满项目须坚决撤销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日前下发通知,6月20日至明年5月31日,将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其间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

收费站间距超标须取消

通知称,通过一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通知要求,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拆除路面收费设施。

通行费偏高的须降低

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

禁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

通知称,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此外,各地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将进行清理,以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

专项清理工作期间,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不得延长收费期限。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

信息公开方面,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本地区收费公路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专项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整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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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09: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京港澳(京石高速)

收费时间:1987年11月,北京第一条收费公路。

总造价:10.15亿元

收费情况:至2004年12月,已累计收费17亿余元,偿还贷款等款项后剩余近6亿元。

1999年12月,京石高速的经营权被授予首发公司,经营期限30年,至2029年。京石高速北京段总收费期限达到42年,按2005年收费水平测算,累计将收93亿元,为该公路建设时利用银行贷款的16倍。

机场高速

建成时间:1993年

总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7.65亿元。

收费情况:2010年3月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宋振铎透露,机场高速到2005年收费总计32亿元。据央视报道,机场高速一开始是“还贷收费”,收了3年多后,转为经营性公路,于1997年1月重新批准收费30年,估算到收费期满的2026年底,还能收费90亿元。

京通快速

全长:18.6公里

开通:1996年1月通车运营

收费情况:收费由市政府批准,收费期限至2027年。2005年,五环路以里路段免费开放。

备注:数据均据媒体公开报道

■ 背景

北京4高速曾被曝不合理收费

北京有多少条收费公路,收费期限到哪年?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各有多少?昨日,记者就这些问题向相关部门求证,暂未得到答复。

对于收费公路,北京市人大代表赵仑关注了多年。他之前掌握的情况是,北京的9条收费公路没有政府还贷公路,都是经营性公路,分别由3家公司经营,除1条道路的收费期为25年外,其余均为政府批准的30年。

2008年,审计署公布18个省市收费公路审计结果显示,抽查北京等12个省(市)35条经营性公路,由于批准收费期限过长,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成为“高价公路”。

审计结果通报了北京的4条高速公路不合理收费,包括机场高速、京石高速、京津塘高速、京通快速路。其中,1987年开始收费的京石高速北京段总的收费期限达42年。

对于政府还贷公路变更为经营性公路,2008年10月施行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有专家提出,虽然收费公路的身份变更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大多公众对收费公路的情况并不了解,政府应该给公众一本明白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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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09: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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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09: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国务院:减轻物流业税负 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工作和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工作。
  会议指出,2009年3月国务院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来,物流业快速发展,产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但随着《规划》的深入实施,一些不适应物流业发展的政策问题进一步显现,制约了产业发展。必须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一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扩大试点范围,尽快全面推广。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问题。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
  二要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支持将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发展物流业。
  三要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降低过路过桥收费,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加强城市配送管理,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
  四要改进对物流企业的管理。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五要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引导行业系统内的仓储和运输设施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
  六要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物流新技术自主研发,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研制,制定和推广物流标准,适时启动物联网的应用示范。推进物流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七要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的投资扶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八要促进农产品物流业发展。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加快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和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便利停靠政策。加快发展粮食和棉花现代物流。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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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09: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交通运输部:坚决撤销收费期满公路收费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三、清理内容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东部地区省份从2004年11月1日、中部地区省份从2009年1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 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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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09: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国家确定的东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30年)。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和第3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各地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四、实施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8月31日),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及本通知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实截止到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按照附表要求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并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务必于2011年9月5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等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抓好整改落实。

第三阶段,检查复核阶段(2012年1月1日—2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将对各地调查摸底、自查自纠以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有关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必要时组织省际互查。对清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地区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3月1日—5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总结等有关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总结各地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规范收费公路发展的长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形成机制,科学确定经营性公路合理回报率,建立健全政府还贷公路收支情况定期审计制度、收费公路统计制度和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强化收费公路服务质量监管力度,完善收费公路相关法规,通过完善制度、理顺体制、优化机制、强化监管等措施,从根本上确保收费公路科学发展、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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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09: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清理公路超期收费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是今年国务院部署全国治乱减负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精心策划,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高质量、高效率地组织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及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地专项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监察和纠风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请于2011年6月25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

(三)依法清理,稳步推进。收费公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情况较为复杂,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现有政策法规和本通知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同时,要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并取得实际成效。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深入研究,妥善解决。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和地方性规章,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的政府监管,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为确保并巩固清理成果,在专项清理工作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费项目,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不得延长收费期限。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国家确定的西部地区省份要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则,加快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进度。

(五)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清理工作,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布本地区收费公路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专项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据、进展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和实际效果,正面引导舆论。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或合并的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清理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公布站点名称及位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政府还贷公路的还贷情况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1年6月10日印发

(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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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好大一棵葱 于 2011-6-15 09:21 编辑

中央领导又来瞎扯淡,真当发的文件是圣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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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关心的是白桥收费站什么时候能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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