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1-11-6 10:06:58

[以案说法] 担保人代为偿还债务起诉分割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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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两年多前,岑某先后向银行贷款共15万元,吴某以担保人身份对贷款作了担保。但岑某此后未向银行归还借款本息,根据法院判决,吴某只能承担担保责任,代岑某归还银行贷款,合计本息16.4万余元。

  2009年7月28日,吴某向法院提起担保追偿权诉讼,要求岑某归还这笔款项,三个月后,法院判决吴某胜诉。但被告岑某未在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吴某于是申请执行,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岑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拍卖。在执行过程中,岑某的妻子黄某称,这处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不能拍卖。法院依法中止执行后查明,登记在岑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与黄某共同建造。

  此后,吴某以岑某和黄某为被告再次起诉,要求对岑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析产,并确认被告岑某享有该房屋的一半产权。该案开庭时,被告岑某、黄某未出庭。

  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两被告岑某、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岑某在相关的执行案件中,未履行还款义务,而争议的房产为两被告所共同拥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吴某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据此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岑某对登记在其名下,为两被告共有的房产享有50%的所有权。

  [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在本案中,原告吴某因岑某未履行法院判决而代位请求析产,属于共同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其可以请求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因此,在该案中,原告吴某有提起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请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来源:宁波日报 阮 珂)

夹软 发表于 2012-4-18 19:23:23

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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