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1-11-6 10:09:10

[以案说法] 电线垂落致人受伤后 关于过错推定责任

      [案情]

  2010年底的一天,罗女士骑电瓶车沿村道行驶时,被马路中央下垂着的电线勾倒在地致伤,共损失医疗费等3.7万余元。经查,该电线属铁通集团慈溪分公司所有。今年7月,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通公司予以赔偿。

  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铁通公司作为电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具有对其所有的线路进行日常管理、维护、检修的职责,而根据《侵权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铁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法院认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人,罗女士在骑电瓶车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事故中的电线并非突然落下,而是已经垂下了一段时间,因此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铁通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铁通公司赔偿3万余元。
  
  [说法]

  在法律上,本案中的铁通公司所承担的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它是一般所指的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认定这种责任时,举证责任倒置是一个重要特征。即通过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地位,而行为人则因要承担举证责任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本案中的铁通公司如要免除责任,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认定一般的过错责任,需要受害方,即主张自己受到了受害的一方(大多为原告)举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过错推定导致在举证责任上向受害者一方的倾斜,其适用的情形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定。结合具体案情,《侵权法》第八十五条的适用也不应作任意的扩展。譬如侵权场合,损害必须是悬挂物自然脱落、坠落造成的,若是因有人使用致害,则属于侵权行为而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来源:宁波日报 沙婷婷)

夹软 发表于 2012-4-18 19: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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