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1-11-17 08:18:42

[法与生活] 一块门板占道路人绊倒受伤

       因为占道经营摆放了一块门板,没想到惹来官司,一块门板竟花去一万六千余元。

  老王在镇海经营着一家杂货店。2010年7月9日恰逢当地的集市日,为了让货物显眼,招揽更多的生意,他在自己家店门口放了一块大门板,门板上放着各类日常用品,但门板也挡住了邻居李阿姨家的门口。

  当天上午9时左右,李阿姨的姐妹朱阿姨趁闲来无事来串门,走到李阿姨家门口时,被老王摆放的门板钩倒,跌坐在地上。李阿姨听到动静后,赶忙和路人一起扶起朱阿姨,并找来椅子坐下,但朱阿姨痛得无法动弹。随后李阿姨的儿子送朱阿姨去了医院。经医院诊断,朱阿姨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后经医院治疗后出院,共花去医疗费近6千元。经鉴定朱阿姨膝盖部分功能障碍,构成十级残疾。

  朱阿姨觉得自己受伤完全是老王占道摆放的门板造成的,老王应该赔偿损失,于是向老王提出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但老王觉得朱阿姨的伤错不在自己,而是朱阿姨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拒绝赔偿。

  朱阿姨一气之下把老王告到了镇海法院。

  昨天下午,镇海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老王将摆摊用的木板铺设在李阿姨的房屋前,对进出该房屋的人员特别是老年人有一定的影响,是造成朱阿姨进屋时不慎被绊倒而受伤的原因之一,应对由此给朱阿姨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朱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应当注意避让障碍以保证自身安全,而事发时间为白天,木板上放有货物,较为显眼,且当时人员较少,不存在拥挤的情况,因此,朱阿姨行走时疏忽大意是造成摔倒的主要原因,对此朱阿姨本人有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告老王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老王承担25%的责任,赔偿朱阿姨一万六千余元。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焦川

夹软 发表于 2012-4-15 20:48:17

自己不小心怪别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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