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生活] 蹦跳几下 电梯“休克”:一乘客遭物业起诉,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电梯张贴的乘客安全须知,通常写明“严禁在电梯内蹦跳”。因为如果在电梯运行中蹦跳,可能导致电梯安全装置误动作、电梯钢丝绳跳槽等故障。市民何先生和于先生不久前遭到一家物业公司起诉,要求索赔,理由是他们在电梯内“蹦跳”电梯损坏 物业起诉
今年6月16日,宁波国际汽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江东法院起诉,称何先生、于先生“跳”坏了他们的电梯,要求赔偿电梯修理费3.9万多元。
据物业公司讲,去年12月28日下午4时06分,何先生和于先生进入宁波国际汽车城明州商务大厦的一部电梯。电梯启动后不久,两人便开始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持续10余秒后;其间,电梯发生剧烈震荡,监控室内的监控视频花屏,电梯钢丝绳脱槽绞在一起,结果电梯突然从9楼下降至3楼,并停止运行。
物业称:事后经查,何先生和于先生多次按开门键。电梯停止约一分钟后开门,两人便从三楼楼梯走到一建材贸易公司的地下仓库离开。物业公司随即报警。
经查实,电梯故障原因是钢丝绳跳槽、拉长受损而引起。事后,物业公司花了3.9万多元修复受损电梯。物业认为,两人无视电梯乘客安全须知中关于禁止蹦跳的规定,致使电梯受损,故起诉索赔。
争议一:两人究竟跳了没有?
据悉,何先生和于先生同在事发大楼10楼一家公司工作。
何先生说,当时,他和于先生从10楼进电梯,准备去地下车库。他并未在电梯里蹦跳,仅做了几下膝盖弯曲动作,与电梯受损无关。
而于先生则称,他跟何先生说“天气真冷,脚冻死了”,并在电梯里伸缩了几下腿脚,没有蹦跳。电梯出故障可能是由于跳闸引起,是电梯本身质量有问题。
但根据电梯内监控录像显示,电梯轿厢内仅有何先生和于先生两人。两人交谈中,何先生两脚未离地,仅身体伸缩了几下,而于先生则双脚离地蹦跳了几下,但持续时间较短。
争议二:电梯是跳坏的吗?
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出示了电梯钢丝绳照片,并解释钢丝绳在正常状态下均匀分布,每根都嵌入槽内。但事发后经现场勘验,钢丝绳已绞在一起并被拉长。此外,电梯维修部门观看录像并进行现场勘验后,也认为电梯损坏的原因是电梯运行中,乘客在轿厢内跳动幅度过大,导致钢丝绳严重跳槽并受损。
而何先生和于先生表示,事发的这部电梯经常出故障。且给出结论的电梯维修部门也不是法定的鉴定单位,无权对电梯的损坏原因作出分析。
法院判决:于先生负10%责任
经审理,江东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电梯的明显位置,张贴了安全注意事项,提醒乘客在电梯运行中严禁蹦跳,已尽到告知义务。况且,乘电梯时不能蹦跳是常识。
而于先生在电梯运行时在轿厢内蹦跳,行为不当,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事发时电梯内仅有他们两人。之前电梯运行正常,于先生发生蹦跳行为后,电梯发生震荡并下降至三楼非正常停运。他的行为与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但是,从录像资料看,于先生的蹦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蹦跳幅度不大。考虑到电梯受损的原因为钢丝绳脱槽、拉长,而此故障不能排除钢丝绳本身张力等电梯自身的原因。
此外,事发前虽然电梯运行正常,但物业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在事发前近期内该电梯经检验合格。因为,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非个人、家庭使用的电梯实行一年一次定期检验,而事发当时已临近检验有效期届满日。
综合以上因素,江东法院于近日判决:对于物业公司的电梯修理费损失,于先生应承担10%的责任,赔偿电梯修理费3905元。而何先生在电梯运行中没有蹦跳的不当行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沈孙晖 通讯员 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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