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传真] 足月生产胎死腹中病虽难测仍需担责
2010年5月的一天,超出预产期的张女士,出现不规则下腹痛症状,被家人紧急送至某医院待产。入院后经检查,张女士生命体征平稳,无异常情况,胎儿各项指标显示无殊,情况良好,因此,张女士决定自然分娩。在出现频繁腹痛后,医生给她打了催产针调解宫缩,但两小时后,胎心开始减弱,张女士有出血现象,被送往产房后准备剖宫产,在准备手术过程中胎儿窒息死亡。在经历了失去孩子的痛苦后,张女士将医院告至镇海区人民法院。张女士认为,在出现胎心减弱后,医院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剖宫产,但却未能及时实施,导致了胎儿的死亡,因而要求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
但医院认为,胎儿死亡与胎盘血管破裂有关,该疾病事先无法预测,发病快,围产儿死亡率高,院方虽未能及时发现胎心变化,但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只负有轻微责任。
今年6月,经浙江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胎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胎盘血管破裂,医院在产程观察中,未按规定时间监测胎心,未能及时发现胎心变化,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抢救时机,影响围产预后,存在过失;医方对死亡胎儿的孕妇手术不符合诊疗常规,对产妇造成一定的损害。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医疗事故等级为四级,原告张女士尚不构成伤残等级,故法院对原告张女士提出的残疾赔偿金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尚未构成伤残,且医院已支付精神损失费6000元,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浙江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最后判决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来源:宁波日报 张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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