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社会] 八旬老人医院卫生间内摔伤 诉院方索赔被驳回
年逾八旬的老人张某在医院输液室卫生间如厕时摔伤,称是卫生间的地面存有水迹导致,诉至(上海)青浦区法院请求判令医院支付其因摔伤发生的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691.79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医院卫生间的地面是干洁的,老人摔伤是因为自己踏空台阶,医院方并无过错,故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去年2月20日上午7时30分,张某在孙女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由于尿急,她让孙女在门诊大厅等候,自己先到输液室的卫生间如厕。7时40分许,护士小王听到卫生间内有人大声呼救,迅速赶到卫生间内查看原因。楼道保洁员阿姨也闻讯赶来,看到老人家摔倒在地,他们叫来工友,将老人用推车送至急诊室。医院领导闻讯后赶到急诊室,询问情况并联系老人家属到场。张某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张某及其家属向医院要求赔偿未果,张某诉至法院,称因医院卫生间地面水迹未干,导致自己摔伤。对此,医院予以否认,称摔伤的原因是老人自己踏空台阶所致。
在庭审中,医院方提供了当日气象资料、保洁工作安排、原告就诊清单和三份证人证言,证据证明原告当日由于尿急,便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到输液室卫生间如厕,由于自己不小心踏空台阶摔伤。补液室卫生间的地面是干燥的,因为根据医院聘请的保洁公司的清洁工作安排,保洁人员每天会在7时之前完成地面保洁工作。而当天的气象资料也证明,拖地后15分钟地面会干燥。而且在事故发生之前,小王去卫生间时地面也是干洁的。
青浦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医,被告对原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提供的气象资料证明、清洁工作安排、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了事发当天被告输液室卫生间的地面是干洁的,被告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张某主张自己系卫生间地面湿滑摔伤而并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民晚报 通讯员 岳明静 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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