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法] 高速公路蹿出一条狗引发事故 公路营运公司应担责
高速公路上突然蹿出一条狗,引发了交通事故,相应的高速公路营运服务方因此被判有责。近日,江东法院审理判决了这起案子。2009年底,叶师傅驾车从沈海高速去上海途中,高速公路边上蹿出一条狗,叶师傅车子撞上了那条狗后引发了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叶师傅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叶师傅12000多元保险金。
事后,保险公司认为高速公路上突然蹿出一条狗,说明公路营运服务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提供管理路段的高速安全服务,应承担责任。遂到江东法院起诉该路段的公路营运服务公司,要求他们为此起事故埋单。
法院审理认为,叶师傅驶入高速路段,便与公路营运服务公司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公路营运服务公司作为事故发生路段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其管理的高速公路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以保障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状态。叶师傅作为驾驶员,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对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高速公路上出现了狗,公路营运服务公司的管理亦存在瑕疵,并造成了车辆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是从交通事故角度所作出的分析判断,公路营运服务公司不能以此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路营运服务公司赔偿保险公司3000多元。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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