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2-3-9 13:37:41

[案件] 欲从后门上公交车致伤 73岁大爷索赔近36万元

       欲从后门上公交车,结果发生意外落下八级伤残。为此,73岁的毛大爷起诉市公交总公司,索赔近36万元。昨天下午,江东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就交通事故还是客伤事故,能否按《消法》索赔产生了争议。

  毛大爷家住江东。据他讲,去年2月9日上午10时左右,他在鼓楼想乘坐2路公交车。由于当时前门上车的人较多,他便从后门上车。但司机在没有预警和关好车门的情况下,忽然车辆起步,致使他从车上摔下,结果右前臂、手腕等部位被车后轮挤压,造成八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中,公交司机在车门未关好时行车,负事故主责;而毛大爷从后门上车,违反了《宁波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负次责。

  毛大爷认为,他当时属于车上人员,和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依法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赔偿。为此,去年11月8日,他向江东法院起诉,索赔近36万元。

  争议一:是交通事故还是客伤事故?

  庭审时,毛大爷一方认为,乘客与行人的身份区别,是事发时所处位置决定的,车上与车下就是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分界线。而交警在事故认定中提到“摔下”这个词,说明毛大爷当时的位置在车上。此外,交警依据《宁波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认定毛大爷负次责,这是在认可其乘客身份的前提下所作的判断。

  公交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公交公司对本起事故的损伤表示同情和遗憾,也愿意承担相应赔偿,并且事发后已支付近9万元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但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交警的认定书中清楚写明:该车停车上下客后,在“起步行驶”过程中,遇“行人”毛大爷“欲”从后门上车。这说明毛大爷当时并未成功上车,所以并非公交车上的客伤事故。

  争议二:能否按《消法》索赔?

  毛大爷一方表示,乘公交车人多时从后门上车很常见,有时司机还主动让乘客从后门上。此外,毛大爷持有免费公交卡,不需要逃票。他理应视作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间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不过事发前关于从后门上车,毛大爷确实没和司机沟通过。

  公交公司律师表示,公交车实行前门上车,完成刷卡或投币,这才是建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的正常步骤。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上车人多拥挤时,司机会让一些人从后门上,但这也是在司机同意的前提下。如果未经同意就私自从后门上车,不能算作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因此,毛大爷以客运合同纠纷起诉不能成立,应按交通事故来计算赔偿。

  据了解,是否能按《消法》赔偿,主要影响到两项金额的计算:一是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二是能否主张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而按《消法》计算的赔偿金额,远远高于按交通事故计算的赔偿金额。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沈孙晖 通讯员 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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