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2-3-23 08:50:04

[法与社会] 十几万元的名表竟给修没了 法官:无偿保管也要承担保管义务

       一块价值十几万元的名表有点小故障,便托人去修,结果一修竟把表修没了。是“真没”还是“假没”,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

  家住海曙区的周女士5年前在香港花12.9万港元买了一块“江诗丹顿”手表。去年5月份,表不会走了。周女士的妹妹有个朋友林小姐,其男友正好在表行工作,于是周女士托林小姐找她男友换了个电池。没过几天,周女士发现表内好像进了水雾,就再次联系林小姐,请她男友帮忙。   

  去年5月11日,林小姐通知周女士表修好了,当时周女士因没时间而没去取表。林小姐担心把这么名贵的表放在店里不安全,就把表带回了自己的住处。

  第二天周女士正打算去取表的时候,却接到了林小姐打来的让她震惊万分的电话:表不见了。据林小姐所言,她昨天晚上回到家后把表和自己的手机在桌上一放,就睡觉了。第二天早上醒来一看,表和手机都不见了。她赶紧报了警。

  民警到现场勘验后的结论为“现场并无明显被盗痕迹”,这让周女士起了疑心:这不会是自编自演的“苦肉计”吧?是不是林小姐“见表起意”?

  去年10月底,周女士将林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江诗丹顿名表。如果无法归还,则要求对方按照该表的现价赔偿损失。据周女士向宁波几家表行咨询,她这块表因其特有的收藏价值而升值了,按照目前的价格值21.5万元。

  听到这个金额,林小姐懵了,二十多万元根本赔不起。她坚称,表是被偷走了。她觉得自己很冤,完全是出于好心义务帮周女士修表,表丢了她也很着急。

  经过法官调解和双方长达一个月的庭外和解后,昨日,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林小姐赔偿周女士5.5万元。

  庭后法官表示,像周女士和林小姐这种情况,属于保管合同纠纷。既然林小姐接受了周女士的委托,哪怕是无偿的,也必须承担保管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李义山)

正义勇士 发表于 2012-3-25 09: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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