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生活] 欠条署名不谨慎惹上官司说不清 财务人员不应在借款凭据上随便签名
案情回放:刘小姐系桐乡某公司的财务人员。2011年1月29日,公司因资金短缺,经营陷入困境,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出面向赵某借款80万元,并由刘小姐书写了欠条。
欠条载明,“今向赵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整。”秦某在“借款人”处签了自己的名字,未加盖公章。后赵某对刘小姐说,“你是经手人,也签个字吧。”秦某也说,“签字吧,你只是经手人,公司借款与你没有关系。”刘小姐便在借款人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当天,赵某将80万元打入了秦某个人账户。
后因秦某迟迟不还款,赵某于2011年10月28日将秦某和刘小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连带偿还借款80万元。庭审中,刘小姐辩称自己只是经手人,在借条上签字也是以经手人身份,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赵某认为,刘小姐既然在借款人后署名,就应当认定为债务人,应与秦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经法院调解,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目前,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本案涉及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出面借款,公司财务人员签名而引发的债务承担问题。
根据浙江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5条,“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秦某以个人署名方式出具借条,应视为债务人,而刘某虽辩称自己系公司财务人员,但在借款人后署名,应推定为债务人。
因此,为避免在借贷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应明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如果是公司行为,公司应加盖印章,财务人员只是经手账目,不应在借条上随便签名。否则,就有可能遭遇类似刘某的困境,惹得一身麻烦。
摘自: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蔡秀敏 侯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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