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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婚内也可诉求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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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09: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

       那某与林某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不到5个月,那某得知林某婚前为父亲担保而欠下了巨债,于是两人发生激烈争吵后分居。此后,那某生下了儿子。期间,林某曾去看望过那某几次,但每次都不欢而散。

  今年3月5日,那某以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将林某告到法院,要求林某自儿子出生之日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2000元。而林某则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婚姻关系存续,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近日,经法院调解,林某同意自儿子出生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点评:

       抚养未成年人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包括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此义务是无条件、强制性的,始于子女出生,终于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

  因此,不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异,均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本案中,那某与林某虽未离婚,但林某实际并未以其收益承担儿子抚养费用,那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用,法院应予以支持。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张建伟 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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