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2-5-17 11:11:49

[案件] 一年前的交通事故让他“买单”14万元

       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孙某身负重伤,经两次住院治疗后,伤势明显好转。可距事故发生一年多后,受害人却突然离奇死亡。家属认为孙某的死亡与一年前的交通事故有关,便一纸诉状将当时事故的另一名当事人王某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年前的交通事故中受伤

  2009年12月7日下午,孙某骑着一辆摩托车,在路口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迎面相撞,孙某受伤。经镇海交警大队认定,王某与孙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孙某受伤后,被送往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肋骨多处骨折、肺部挫伤。经治疗,孙某于2010年1月25日出院。2010年5月12日,孙某再次住院,这次他进行了右胫骨骨折内固定术,一周后出院。出院时,医生叮嘱孙某要注意休息和营养,并继续服药预防伤口感染。

  事故发生一年后突然死亡

  2011年2月25日,孙某突然莫名其妙地咳嗽和流鼻涕,经治疗后病情不但没好转,反而加重了。但孙某和家人都以为这只是普通的感冒,并没当一回事。

  同年3月2日下午,孙某妻子下班回家后发现孙某已经昏迷不醒,送到医院时已经停止了呼吸。

  孙某的家属认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孙某的身体很好,这次突然离奇死亡,与一年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关,便委托鉴定机构对孙某的死亡原因进行分析。

  鉴定机构认为交通事故对死亡有影响

  鉴定机构分析认为,孙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严重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的特征,其多部位的损伤对其健康带来了影响,不排除事故损伤导致其自身抵抗力、免疫力下降,更易引发感染的可能,故那次交通事故对孙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影响。

  以此为依据,孙某家属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孙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53万余元。

  但王某不认可鉴定机构的死因分析,认为鉴定机构在没有尸检和进行活体检查的情况下,仅根据病历资料做出的分析过于片面;而且做出的死亡原因分析报告书从形式上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不同意赔偿孙某死亡的损失。

  法院认定鉴定机构的意见

  受理此案后,法官就本案涉及的医学等专业问题,向多名医学专家进行咨询,最终认定王某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孙某因一年多前的事故而致多部位受损,并导致肺部挫伤,先后两次住院手术,考虑到孙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客观上会导致其自身抵抗力、免疫力下降,从而较常人更容易发生感染。因此鉴定机构对孙某死亡原因的分析有客观生理基础和病理依据,也符合医学原理,对该鉴定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孙某在那次事故中受伤与其最终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孙某受伤与其死亡相隔时间较长和孙某在流涕、咳嗽等病症加重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等因素,酌定交通事故受伤与孙某死亡的参与度为10%。

  今年3月,镇海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的10%,加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赔偿孙某家属17万余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在宁波中院的调解下,王某赔偿了孙某家属14万元。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焦川

海阔天空12345 发表于 2012-5-30 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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