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民商事案件的相关工作程序
一、起诉与立案(一)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其他规定。
(二)办理程序
(1)原告向立案庭递交起诉状及证据等相关材料;
(2)经立案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不合格或起诉材料不齐全等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原告予以补正;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告知原告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3)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凭受理通知书到立案大厅缴费窗口交纳诉讼费,随后将缴费凭证的附卷联交回立案庭;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4)立案庭及时将所立案件移交审判庭办理;
(5)其他规定。
(三)所需资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应记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并提供起诉相关材料,如案件相应证据复印件、证据来源及证人姓名和住所等;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的,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的证明文件;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院有权主管、属本院管辖的证明材料;(管辖的相关规定如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4)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5)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原告住所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其他规定。
(四)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收取,其中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计算方式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五)注意事项
(1)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二、审理
(一)办理程序
(1)审判庭负责人将收到的案件及时确定审判程序、案件主审人及合议庭成员(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审判程序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需转普通程序的,应送院长批准同意;
(2)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必须在三个月以内审结。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的,应送院长批准同意;
(3)主审人负责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主要是依法发送起诉书、答辩状(被告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依法追加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加人并公告开庭;
(4)案件由主审人或庭长负责排定开庭日期,及时发出开庭公告,普通程序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等告知当事人;
(5)开庭审理时,应当经过预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和评议、宣判阶段。
(6)不服第一审裁判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均自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7)其他规定。
(二)注意事项
(1)审理民商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普通程序案件一般不少于三十天。超过上述期限提交又不申请延期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三、上诉
(一)办理程序
(1)不服裁判的当事人应当在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给原承办法官;
(2)承办法官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交纳上诉费;不按时预交上诉费,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上诉费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审判庭及时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后将依照规定移送上诉案件材料;
(4)其他规定。
(二)所需资料
(1)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其他规定。
(三)收费标准 上诉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条件
(1)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
(2)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
(3)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4)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应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
(5)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6)其他规定。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立案庭递交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同时提供担保书及相关手续材料;
(2)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同时通知申请人在期限内交纳保全费和保证金;
(3)办理完立案手续后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局办理;
(4)其他规定。
(三)所需资料
(1)诉讼财产保全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提供被保全财产相关信息,如财产的性质及数额、现状等。房地产的应提供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查档证明,动产的应提供清单及有效场所,银行帐户应提供开户银行及具体帐号;
(3)提交担保书,并履行担保手续,如应提供相应保证金等;
(4)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的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5)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6)其他规定。
(四)收费标准 财产保全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五、申请执行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立案庭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2)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登记立案;
(3)办理完立案手续后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局办理;
(4)其他规定。
(二)所需资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一份,如依据判决申请执行的,另需提供判决生效证明;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仲裁裁决书或仲裁协议书及送达回证;
(3)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的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5)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的证明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其他规定。
(三)注意事项
(1)执行申请费在立案后另行通知交纳。
(2)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六、执行
(一)办理程序
(1)执行局收到执行案件后,先做好登记、送达、询问、梳理等前期工作。后将符合速执条件的案件进入速执程序(速执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无法速执的案件进入一般执行流程办理(一般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的,应送院长批准同意);
(2)有相关财产线索的案件将移交给财产查控组处理。并根据案情由强制执行组传唤或拘传被执行人到庭;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法传唤到庭 ,经查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无法处理的,执行实施科负责人在查询结束后及时将案件移交执行裁决科审查结案;
(4)对查封财产无法立即变现的,移交财产处分组办理,做好评估、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后,将相关财产移交司法行政科进行评估、拍卖;
(5)拍卖成交后,司法行政科将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书等材料移交执行局财产处分组进行财产分配;
(6)财产处分组在分配财产后,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且已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应及时将案件转执行裁决科裁决结案;
(7)其他规定。
(二)收费标准 执行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收费,其中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执行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5)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
(三)注意事项
(1)强制执行措施内容:一是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拔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二是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三是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法律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七、申请鉴定、评估、拍卖等
(一)办理程序
(1)当事人向案件承办庭室提出书面申请;
(2)案件承办庭室审核是否同意申请;
(3)案件承办庭室将鉴定材料移送司法行政科;
(4)组织双方选定鉴定、评估、拍卖机构;
(5)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鉴定、评估、拍卖;
(6)其他规定。
(二)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二份;
(2)鉴定所需相关资料;
(3)其他规定。
(三)收费标准 由作出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依法收取。
八、查阅卷宗档案
(一)办理程序
(1)当事人持单位介绍信或街道、镇、乡、村等证明办理审批手续;
(2)身份核实;
(3)查阅卷宗档案;
(4)其他规定。
(二)所需资料
(1)单位介绍信或街道、镇、乡、村等证明;
(2)工作证、身份证、律师证等身份证明(律师查阅非本人所代理的案件,还应出具当事人委托书);
(3)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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