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2-5-23 07:56:48

[法与社会] 老赖违反“限高令”住高级酒店被揪回

       欠债不还,拒不露面。甚至在法院对其发出“限高令”后,依然入住四星级酒店。

  昨天,宁海的这名老赖入住酒店不久,便被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发现并带回。

  马某,今年50岁,宁海人,因拖欠谢某16万元借款未还,谢某将其诉至法院。2006年,宁海法院判决马某归还谢某借款16万元。到期未履行后,马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2011年,马某陆续归还10万元欠款。但尚有6万元未履行时,马某悄悄搬了家,“人间蒸发”。

  4月10日,该院执行局对马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在高级宾馆、酒楼、歌舞厅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同时与当地公安协作,运用公安网络布控系统进行监控。

  大网撒下,只待老赖现身。这厢,马某刚办好酒店入住手续,那厢,法院就已接到消息。昨天清晨时分,当睡眼朦胧的马某一开门,赫然发现,门前竟站着2名法院“制服男”!

  经执行法官释法说理,马某联系了亲属和朋友筹集款项,2小时后,付清了余下的执行款6万元,案件得以执结。而因马某违反“限高令”规定,该院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新闻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9种情况为“高消费”:1、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单玉紫枫 通讯员 金萍 薛俊波)

夹软 发表于 2012-5-23 20: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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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峰 发表于 2012-6-2 21: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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