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遭遇交通事故,痛失晋升机会-----肇事者应否赔偿?
[案情]去年12月,张小姐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又在家修养2个多月。事故发生前,公司正准备提升其为销售部门主管,因为这次事故,她痛失了晋升机会,公司安排他人担任了销售主管。由于张小姐现职的工薪待遇要远低于销售主管的待遇,所以,她认为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肇事者赔偿,并起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
[说法]
无论是从现行法律规定还是从理论上讲,张小姐因晋升机会丧失遭受的损失,均不能获得赔偿。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时能够获赔的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均不含因丧失晋升机会遭受的损失。其次,法律并非对一切损失均予以救济,毕竟生活中的摩擦不断,如果都予以救济,则会陷入诉讼的汪洋大海;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任何损害均要予以救济,那么就严重限制了人们的行动自由,导致人们动辄得咎,所以法律上常常要求人们容忍来自他人行为的部分损害,并且对予以救济的损害给予一定的条件限制,其中损害必须是确定发生的事实就是限制条件之一。就本案来说,张小姐的晋升机会,只是一种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并不具有确定性,这种机会的丧失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据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请。
(来源:宁波日报 黄金锦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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