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母亲擅自出卖女儿的房子,无效
母亲在女儿和女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女儿和女婿的共有房屋擅自卖了。后来女儿女婿得知此事,但两人没有追认母亲的售房行为,则母亲的出卖行为是无效的———卖了的房屋必须还给所有人,交付的房款也要退还。案情回放:
这名自作主张的母亲叫张小兰,她的女儿王芳和女婿陆伟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岭市石塘镇某村的两间房屋,一间为两层楼房,另一间为六层楼房,均拥有合法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但夫妇俩没有住在这两间老屋内,房子由张小兰代管。
2009年初,张小兰与张阿秀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张小兰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和女儿女婿所有的那间六层房屋出卖给张阿秀夫妇。后买卖双方仅办理了张小兰所有的房屋的过户手续。
2009年9月13日,张小兰又与张阿秀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王芳夫妇所有的那间两层楼房也转让给张阿秀夫妇。但后来双方对这两间房屋一直未补办所有权过户手续,两间房屋均由张阿秀夫妇占有使用。
当王芳夫妇得知母亲把他们的两间屋都卖了时,就与张阿秀夫妇交涉,要求退还房屋,但张阿秀夫妇不肯。于是,王芳夫妇到法院起诉对方。
前不久,温岭法院判决张阿秀夫妇与张小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关于王芳、陆伟所有的两间房屋的买卖无效。至于购房款的返还,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法院不作处理。
点评: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的,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再取得处分权的(被授权),该合同就视为有效。
本案中,张小兰并非这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张阿秀夫妇签订买卖合同出卖两间房屋,是一种无权处分的行为。王芳夫妇表示对两间房屋被出卖一事并不知情,亦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卖,所以这两间房屋的买卖协议应属无效。这样一来,张阿秀夫妇本来不是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人,现在仍然不是,应当搬离王芳夫妇所有的房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叶长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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