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错过治疗时间致病患死亡 医院被判承担70%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 (方芳) 73岁的马老先生因和邻居发生争执,被殴打、踢中下半身受伤严重,家人赶紧将其送往医院急诊科急救,十多个小时后马老先生不治身亡。马老先生的老伴及三个子女认为医院延误治疗诊断时间有重大过失,致其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这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医院被判承担70%的过错责任。2011年10月13日上午9点左右受害人马老先生因和邻居李某某发生纠纷,被其打伤下半身,家人赶紧将其送往医院。受害人家属称:送到医院急诊科后,医生说要先照彩超,查清损伤,可到了彩超室,门又上了锁,急诊室医生打电话,来了一名女医生,因其被伤害的是下身,这名女医生说“你父亲伤的是下半身,我不方便给他做彩超……”,无奈的家属只好等了二十分钟,来了名男医生,他又说,彩超得到下午13点40分左右才能照,建议先将马老先生送到胸外科去检查。上午10点多,马老先生又被转到胸外科,当时马老先生下腹巨痛难忍,非常痛苦,实在太疼了,就让女儿快去找医生赶紧给自己检查做手术,可医生怒了,还要再观察观察,并说“,疼就对了,疼也要忍,不疼,不疼怎么知道哪里有事?患者要做剖腹部勘察术,必须有手术指征,先吊水…”。没办法,马老先生忍着巨痛,19点时,拍了一次片子,一直吊水到晚上20点,因实在难以忍受疼痛,马老先生出现休克,20点40分医生赶忙给其实行麻醉进行手术,可是为时已晚,马老先生瞳孔放大,已无法挽救,由于中毒感染当晚21点马老先生被宣布死亡。事后,经舒城县公安局检验和司法部门鉴定:马老先生系腹部遭柔硬物体作用致肠破裂穿孔,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伤者死于感染性休克;医院的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是60%至80%。眼看父亲惨死,马老先生的老伴、儿女哭成一团,她们无法接受老人突然离世的现实,她们认为马老先生当时受伤,已被及时送到医院治疗,如果医院重视起来,及时照彩超,及时确诊病情,及时抢救,父亲的病情本不致于死亡,是医院在治疗未尽救死扶伤义务,延误和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导致老人的死亡,其有重大过错。于是马老先生的老伴和三个子女共同起诉到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配偶扶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医院辩称:司法部门鉴定书违背事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患者到医院后表现的病情和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明确诊断及时手术,医生多次建议病人家属及时转到上级医院,可病人家属予以拒绝,患者手术前并无中毒休克的症状,相关的剖腹勘察术,必须有手术指征,未确诊,医院不能草率勘察。即使法院将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医院过错仅只是60%;而且马老先生损伤结果是被邻居李某某殴打造成,应当由李某某赔偿,与医院无关。
法院认为:医院在对马老汉的医疗过程中因为误诊而延误治疗,导致马老先生死亡。是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明显过失,其诊疗过失行为与马老先生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主要原因。而且鉴定部门是双方当事人同意选择确认的,对医院答辩意见不能成立,对此不予采纳。根据医患双方的各自因素,参照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本院酌定医院对马老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马老先生自己承担30%的的责任,遂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马老先生亲属各项损失共计96000元。
一审判决后,四原告认为医院应负全责,对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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