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婚外情生下私生子分手后拒付抚养费
核心提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案情回放:
2000年,王女士与已婚男子黄某相识相恋并同居,且于2004年生育一子。王女士多次催促黄某与其妻子离婚并与自己结婚,但黄某始终推脱不办,于是两人矛盾加剧,最终于2011年结束同居关系,而他们所生的儿子由王女士的父母带回河南老家抚养。
但是,王女士与黄某结束同居关系后,黄某即停止支付私生子的抚养费,王女士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2年2月10日诉至海宁法院,要求黄某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其18周岁止,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及医药费。
经法官调解,王女士与黄某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黄某每月向王女士汇款400元,作为对非婚生子的抚养费,至于教育费及医药费由王女士凭发票与黄某进行结算,由双方各半负担。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黄某负有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何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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