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2-8-1 09:10:04

[社会与法] 高速路上撞到铁块,上万车损该谁买单?保险公司与高速公路方对簿公堂

       行驶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撞到不明异物,高速公路是否要承担管理和养护不善的义务?近日,海曙法院审理了一桩“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公司和高速公路方为这个问题争得不可开交。

  去年7月22日凌晨,余姚的冯先生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快到余姚出口时,前方车道上突然出现一块黑乎乎的东西,冯先生避让不及,压了上去。结果,车子底部被一块铁块硌坏,损伤严重。

  事后,交警认定冯先生未能安全驾驶,负全部责任。车子维修费用花去10700元,冯先生找保险公司全额报销。

  然而,保险公司随后则以保险代位求偿为由,将杭甬高速及其宁波管理处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支出的保险赔款107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冯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后,就与高速公路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后者应当确保路面安全畅通,然而铁块的存在证明高速公路方并未尽到上述义务。   

  高速公路一方则为自己叫屈:时时刻刻保证道路畅通从客观上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高速公路方无法确定前面行驶过的车辆是否会突然掉下东西。高速公路方提交了巡查记录、清扫记录,以证明自己尽到了规范的管理和养护义务。   

  法院认为,冯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已经与高速公路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但被告没有及时清理路面上的铁块,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同时,由于冯先生未做到谨慎驾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法院认为原被告应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即高速公路应当承担5350元。
   
  高速公路方不服并提起了上诉,最终在宁波中院的调解下同意支付保险公司5000元。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李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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