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取钱多得一千六 不当得利要返还
客户取钱时,银行员工因失误多给了1600元。几番交涉后,客户不还钱,银行遂以“不当得利”将客户告上法庭。日前,慈溪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2月7日中午,慈溪人阿琴(化名)去慈溪市横河镇一银行取钱。当天下午,银行结账时发现账面上少了1600元。查看监控后发现,是银行多给了阿琴1600元。当时,银行本应支付阿琴22400元,因工作失误,实际支付了24000元。银行立即与阿琴取得联系,要求她马上归还多拿的1600元。
接到银行电话后,阿琴很惊讶,她并不清楚是否多拿了钱,而且她觉得在这件事上自己并无过错,是银行员工的失误。于是她未理会银行的催讨。
6月26日,见多次催讨未果,该银行向慈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阿琴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元。
庭审中,法庭当庭播放了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
监控录像显示,当时阿琴在柜台前取钱,员工拿出一沓百元面值的钱,放入点钞机中,最后点钞机显示的数字为“40”。随后,该员工又拿出捆扎好的百元面值的2沓钱,没有另外清点,直接与之前的钱一起交给了阿琴。阿琴接过钱,在取款凭单上签完名后离开。
阿琴对此答辩,该录像只能证明她取钱的事实,却无法证明她取了多少钱,更没有体现出银行多支付了1600元。录像中显示的2沓钱,没有经过清点,因此不能断定1沓钱就是1万元,而且取款凭证上显示取款22400元。
阿琴同时认为,即使原告多支付了1600元,那也是原告自身的过错,与己无关。原告员工应承担的责任,不应加在客户头上。
法院认为,从监控画面来看,可以按照常理认定,捆扎好的百元面值的1沓钱为1万元。被告取得的1600元钱,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并且给原告带来了损失,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在3日内,返还原告1600元。
法官认为,阿琴认为多支付钱是银行员工自身过错导致,但这不是她能够合法拥有这笔钱的依据,“银行员工的过错,可由银行内部进行处罚,这与被告不当得利不能混为一谈。”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亦茗 张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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