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寥的田埂 发表于 2012-8-12 16:22:13

[婚姻家庭] 父母离婚送给儿子二层楼 父亲反悔儿子告父母

       儿子正在上学时,父母协议离了婚,并约定将房屋赠与儿子,但离婚后房屋没有交付给儿子,也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儿子毕业后向父亲讨要时,父亲却反悔了。有些气愤的儿子最后把父母一起告上了法庭。10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院经调解处理了这对父子的纠纷,双方最终得以冰释前嫌。

       早在陈刚还在上中学时,父亲陈军与母亲周红两人就因感情问题协议离了婚。当时,作为对陈刚的补偿,两人将一套二层楼房赠与陈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新沂市某镇的两层楼房归儿子所有,但因陈刚在外上学,陈军对此房屋享有居住权。
  陈军与周红离婚后,两人一直没有给儿子陈刚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陈刚毕业后认为父母离婚协议中赠与自己的房屋合法有效,便要求父母将房屋交付给他,并让父亲搬离房屋,但此举遭到了陈军的拒绝。协商无果,有些气愤的陈刚于今年4月把父母一起告上了法庭。

  儿子起诉,在母亲周红的意料之中,她同意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周红称,当年把房屋赠与儿子是她与陈军离婚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不把房屋赠与儿子,她当时是不会同意离婚的。

  而作为父亲的陈军则提出,他在离婚时协议将房屋赠与儿子,但他却享有居住权,且因为赠与的是不动产,到目前为止,房屋没有交付给儿子,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赠与这一法律关系至今未发生效力,也就不能产生赠与儿子房屋的法律后果。陈军同时表示,由于儿子不尊重他,他决定撤销赠与,要求法院驳回儿子的诉讼请求。

  经过开庭,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赠与合同系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须以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为认定条件。本案诉争房屋系陈军与周红的共同财产,双方约定将该房屋赠与陈刚,但是,由于双方一直未实际交付房屋,也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在该房屋的产权仍然登记在陈军名下,故陈刚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离婚协议中约定陈军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而周红未在该房屋内居住。故陈刚要求陈军与周红迁出该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但法院考虑涉案双方的亲情关系,如果仅从法律的角度强行判决,势必将加剧陈军父子之间的矛盾,极有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矛盾后果的发生,最好还是能寻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促成双方调解。经法院多次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调解,最终陈军父子冰释前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述房屋二楼由陈刚居住,一楼则由陈军继续居住,待陈军过世后,房屋归陈刚所有。(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中新网 李东艳 公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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