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鱼 发表于 2012-8-15 14:41:53

[咨询] 夫妻的债务

我有一朋友 她老公好吃懒做嫖赌成性 每月她的工资发来他连哄带骗都拿走 可怜她照顾小孩的钱都没有 《小孩4岁》 她老公现有债一百多万 她想离婚   请问高人他们离婚的话 债务是怎么分的

水手 发表于 2012-8-15 16:41:12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配偶另一方不论是否知道,不论是共同生活还是分居,也不论借款是否用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2867513104@qq.c 发表于 2012-8-20 11:18:59

是的,该规定岂不是便宜了那些好吃懒做的人吗?规定是不是也应该人性化点啊,无辜的人却要背负更加沉重的包袱!

justyang 发表于 2012-8-27 13:16:22

目前宁海法院的判决更为合理。如果债务为非法债务比如是赌债,或者一方不知情且该钱又不是用在家里的,没有在借据上签字的一方是不用承担相关债务的。如果对方起诉,如果情况属实,女方基本不用承担责任。杨律师18967847788    QQ591214123

小邬lawyer 发表于 2012-9-1 09:17:4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也就是说,需要出借人证明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这个举证很难啊,基本不可能,而且事实上也不是

非诚勿扰18 发表于 2012-9-1 09:24:21

命运。就是这样

独角兽 发表于 2012-9-6 09:42:01

如果他老公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不能成立!

死鱼 发表于 2012-9-7 13:02:03

独角兽 发表于 2012-9-6 09: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他老公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不能成立!

那不能说他好吃懒做嫖赌成性 可怜连他儿子的奶粉钱都骗走啊{:soso_e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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