哔哔叭叭 发表于 2012-8-19 14:06:23

寻找好心人,关注18日晚阳光小区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同情重伤者

本帖最后由 哔哔叭叭 于 2012-8-19 14:08 编辑

2012年8月18日晚7点--8点之间,在阳光小区门口发生交通事故,一位安徽籍男性,骑电动车被一辆飞快的汽车撞倒在地后,肇事车辆逃弃被撞人不顾逃逸,后经路人报警,幸亏民警及时赶到,经民警帮忙被送到医院,得已幸存。虽然伤势蛮严重,但是因为没钱,外地人赚钱辛苦,不舍得花钱,在医院只是简单的处理后,头部以及脸部内外被缝几十针后,回到家整个头都肿着,头晕。因为该受伤人房子租在我们家,看着实在可怜,也没钱医治,晚11点回到家后,连针都没打,后经劝说,我给他钱,现在又回医院救治。。。
    本人出于好心,在此,想借此平台呼吁好心人,以及过路人,出于人道主义,有目击者的话,请告知,伤者老婆电话13082990520,只要你打个电话告知车牌号,谢谢,请帮帮可怜人。
      更望肇事车辆能主动承担责任,劝告肇事车辆,因为发生地段是在阳光小区门口和金阳小学门口交叉处,该路段应该有监控,如果交警大队认真查处的话,应该可以查处到的,望主动投案。相信现在越来越完善的政府体系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态度,不会让你逍遥法外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在此,我代受害者感谢110受理中心及接案来现场的民警,救了他一命。也望宁海县交警大队及相关部门能重视此案,同情受害者,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本人也替受害者拜谢!!!本人也将关注交警及相关部门对此案的查处力度,也及时反馈于此。

告知肇事车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补充伤情:结合病历卡是脸部嘴唇缝合内外2,30针。上嘴唇外部约5.0厘米,其他脸部不规则共计10里面长度的缝合,上脸颊骨折,另外伴随头晕。根据我查阅有关资料,好像已经构成重伤。医生建议马上手术,但是他还是因为省钱,说自己会好回去的,就不手术了。医生说不手术肯定会留下后遗症,但是。。。


白菜 发表于 2012-8-19 14:20:01

本帖最后由 白菜 于 2012-8-19 14:21 编辑

昨天晚上我回来的时候看到过一小点。
地上一滩血浆,我老公说可能是脑浆。有点恶心啊。
原来肇事车辆逃掉了呀。。那老婆婆挺可怜的。
那个地方刚好人不多,很难有目击证人啊。


希望肇事车辆能自首。不知道那附近有没有电子眼。
还有,不知道阳光小区的那些探头有没有照顾到那些地方的,问一下学校有没有探头啊。

哔哔叭叭 发表于 2012-8-19 14:32:01

伤者是51岁男性。

歹名狼 发表于 2012-8-19 21:45:53

唉,

shuai45211 发表于 2012-8-21 19:41:12

白菜 发表于 2012-8-19 14: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昨天晚上我回来的时候看到过一小点。
地上一滩血浆,我老公说可能是脑浆。有点恶心啊。
原来肇事车辆逃掉 ...

不是老婆婆。。。是一男性,你小学读过没??

白菜 发表于 2012-8-22 12:24:59

shuai45211 发表于 2012-8-21 19: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老婆婆。。。是一男性,你小学读过没??

小学读过了。没看仔细。。

追风.从头再来? 发表于 2012-9-23 17:53:15

人渣

xingji 发表于 2012-9-25 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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