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手 发表于 2012-8-29 16:22:34

[法官说法] 暴雨淹仓库算不算“不可抗力”------法官:不算,该赔还得赔

  一夜暴雨,仓库里大量积水,货物浸水,损失巨大。于是,仓库租赁方向出租方索赔,而出租方却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近日,宁波北仑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暴雨是“不可抗力”的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案情回放:

  去年7月,经营造纸企业的沈先生承租了朱先生位于宁波某开发区内的一处仓库,用以存放纸张等货物,租期2年。谁知,沈先生把货物搬进仓库的第二天便下了一场大雨,仓库管理人员发现仓库顶部和室内下水管多处漏水,下水沟排水不畅,雨水一度上涨到地面,便书面要求出租方维修处理。出租方简单维修后,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相安无事。

  今年6月中旬的一个傍晚,北仑突降大暴雨,大量雨水倒灌进入了沈先生公司的仓库,导致堆放在底层的纸张全部被浸湿,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事后,沈先生要求出租方朱先生承担损失,并起诉到法院。但朱先生提出,仓库是经过国家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他们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北仑法院经审理,判决出租方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承租方经济损失27万元。

  法官说法: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大暴雨作为一种天气现象固然是不可避免的,但降雨是可以预见的,这种预见也可以为公众所知,其危害后果也并非不可避免或是不能完全避免的。

  本案中,出租方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这场暴雨强度历史罕见,属于灾害性天气,但与不可抗力之间并不构成必然关系。同时,出租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同地区同地段其他财产损害严重的证据,因此这场暴雨的危害后果并非完全不可避免。

  法院审理查明,仓库虽然进行过整改,但抗强风暴雨能力无实质性改善,出租方对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承租方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判决出租方承担60%赔偿责任,即赔偿承租方损失27万元。

  目前,“天秤”、“布拉万”双台风又将带来狂风暴雨,提醒大家做好充分的防范措施,尽到自己注意、管理等各方面的责任,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浙江法制报 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文竹 北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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