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真实 发表于 2012-8-29 18:02:02

[警钟] 拒做亲子鉴定难逃法定责任

       刘女士与王先生是网恋,同居生子后刘女士才发现王先生已经结婚。无奈分手后刘女士因手头拮据,无力抚养孩子,便以自己两岁幼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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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称,自己与王先生在网络上相识,当时不知道王已经结婚了,一年后刘女士生下一子,王先生对孩子不管不问,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自己一个人没有能力负担孩子所有的开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付清孩子从出生至独立生活为止的全部抚养费。
   
       庭审中,王先生否认自己是孩子的生父,并且拒绝接受亲子鉴定。同时,王先生提出刘女士曾经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在接受了自己给付的五万元钱之后撤诉,并出具书面的承诺,表示孩子今后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任何费用均由刘女士自行承担,刘女士于日后不得向王先生要求任何权利,也不得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确如双方所说。依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王先生在法庭决定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情况下,自愿给付刘女士五万元,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隐含了对“其与刘女士曾发生过性关系并可能导致其怀孕”之事实的自认。王先生拒绝接受亲子鉴定,否认亲子关系,却又不能提供证据否认此关系的存在,故法院依法推定王先生系原告的生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故王先生要求刘女士所做的承诺并不能免去王先生所应担负的法定义务。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来源:检察日报 吴亦晗

小邬lawyer 发表于 2012-9-1 09:54: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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