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官员谈环保法修正案 未纳入按日计罚、公益诉讼
廿载首修 探索前行——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谈环保法修正案首次提请审议
现行环保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施行至今,20多年未曾修改。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30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就本次修改的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提出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答:这是代表议案建议连续多年提出的意见,也是对现行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后评估的结果。
有关环境保护主要法律制度环保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在衔接上存在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与各单项污染防治法不一致的制度措施需要尽快统一;二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制度设置需要及时修改;三是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需要补充进来。
主要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制度,以及公众环境权、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和人民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等。
问:本次修改如何强化政府责任?
答:草案中专门增加监督检查一章,建立了四项制度,落实和监督政府责任:一是现场检查制度,授予环保部门的检查权。二是规定信息公开,真正保障公众权益的基本要求。三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四是人大介入,要定期听取政府的有关汇报。
问:针对当前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本次修改如何完善环境监测制度?为什么没有采纳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的意见?
答:环境监测制度是生态环境评价和保护的重要制度。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环境质量评价不一,有负面影响。
本次修改力求解决一些公众关注、急需共性的重点问题。草案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统一监测方法、统一监测设备的标准,这是最重要的统一。没有采纳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的意见,因为我们认为统一法律制度比统一行政权力更重要。
问:本次修改规定了排污申报和收费制度,是否为未来环境税改革留下余地?
答:我们采取的是承认现状、留有余地的方法。规定了“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这里的“费用”可以是费,也可以是税,为国家未来的环境税改革留有余地。
问:本次修改如何与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衔接?
答: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建设项目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法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范畴。现行环保法仅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有关规划环评的规范缺失,同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不衔接。
为此,草案与现行法律做了衔接性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的其他制度和相关工作衔接。
对于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一些部门还有不同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问:为何增加应急制度的规定?
答:现行环保法有很大局限性。一是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当前突发环境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且有二次污染等特殊性问题存在,需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环境风险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及相关责任追究方面的内容。二是企业环境风险意识缺失,法律责任不到位。三是政府责任缺失。
本次修改增加了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衔接的条款,并针对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责任和防治次生灾害作了衔接性规定。
问: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都规定了排污许可制度,为什么本次修改中没有规定?
答:许多发达国家和我国一些地方都试行了这一制度,并取得了一些经验。草案提请审议时曾提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规定所有单位排放所有的污染物都要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没必要也难以做到。另外,有些城市正在进行总量控制办法的试点,在试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允许该企业排放污水的总量指标。有意见认为,应当在总结试点经验以后,再考虑是否作法律规定。
问:为什么未写入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
答: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是保险法调整范围。二是从试点情况分析,从投保企业来说,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可度还比较低。经反复研究,认为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特殊保险产品,应在保险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中规范。
问:很多专家建议在法律中补充按日计罚、公益诉讼等内容,为什么草案未采纳?
答:对按日计罚等意见,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单项法律中尚未涉及,有关部门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对这些意见,我们建议进一步研究。
(来源:新华网 记者 余晓洁 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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