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为何没有“青春损失费”?
[问题]今年7月,家住北仑的张某收到丈夫洪某的离婚起诉。对此,张某并不感到惊讶,因为她知道丈夫早与自己同床异梦,这一天的到来只不过是迟早的事。但她与洪某结婚10年,其实是劳作、操心了10年,自己由当初的美少女变成了“老妈妈”,甚至可以说是“人老珠黄”,很难再以可人形象重新组成好的家庭。她认为,离婚是由洪某引起的,因此,除了财产外,洪某必须作出补偿。她的问题是,在法庭上,能否要求获得青春损失费的补偿?
[说法]
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大概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在经济上作一定的补偿,类似的还有幸福贬值费、爱情补偿费等。无论提出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却没有这样的概念,也就是说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而是一种社会用语或者说是道德用语。当事人的青春无法回到从前,尽管这与婚姻有一定的关系,但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来源;宁波日报 张水萍)
中国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补偿........就是由于对方的行为直接引起的直接损失,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得到赔偿........现在虽有感情损失费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在额度上是相当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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