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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护] 餐馆消费不慎摔死 经营者依法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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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 11: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国法院网讯 (覃敏) 黄某在大化县城某某餐馆消费后下楼梯不慎挨摔伤,被送到大化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黄某家属因赔偿问题与餐馆经营者龙某协商未果,将餐馆经营者龙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依法判决餐馆经营者龙某赔偿原告(黄某家属)的黄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60000元。

  去年12月30日,黄某从巴马县来到大化县城玩耍时,约了几个朋友到龙某经营的餐馆消费,酒足饭饱后,大伙散席,不料黄某下楼梯时,因天气潮湿地板滑不慎挨摔倒,滚下楼梯受伤被送进大化人民医院治疗,医治无效于次日身亡。共花去各项费用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损害事件发生在被告龙某经营的餐馆,龙某作为餐馆的经营者,应对餐馆的整体安全负有监管义务,由于对餐馆内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即没有在地板滑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该起事件存在一定的过错。黄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在下楼梯时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同时黄某因饮酒过量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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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 17: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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