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 古代节假日中的法律文化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res/1/1/2012-09/28/05/res01_attpic_brief.jpg愿月常圆 资料图片 中国传统节日,可以说是中国古代老百姓社会生活的活化石。在众多古代节日中,许多节日和法律有着种种关系。中秋节长假,即今天这个被法定的假日,说说古代节假日和法律这个话题十分有趣。
法定的节假日
中国节假日制度,据史料记载,最早记录追溯到孔子时期:“孔子假期玩年,至于韦编三绝。”(晋代陆云《请吴王观书启》)在西汉时期,节假日制度基本形成,在《汉书注》里讲:“古者名吏休假曰告。”告,即休假。这一天,为官者可以擦洗一下,即“休沐”,也可以利用这个日子打扫一下卫生,探望一下亲朋好友。这种“休沐”,后逐渐规定了时间,即法定假日5天休息一次:“每5日休沐”。每5天休息1天的假日,一直延续到隋唐时期。后来,“每5日休沐”变成了十天,也由此更加制度化,唐朝曰之为“旬休”,比起我们“周末”很接近。不过,这个法定的节假日规定得很严格,它不像今天,一到周末休息是自然而然的事,那时候的休假,提前要“告假”,假期满后要“销假”,否则一个月的俸禄没有了不说,期间出了问题,严重者,朝廷还可以“罢官”。
到了元代以后,节假日规定就细了。如明清时期只规定春节、冬至和皇帝诞辰三个节庆日休假。但春节就长了,长达一个月的假日。可这个假日不是要休就可以休的,休前要由钦天监来“封印”,休后还要他来宣布“开印”。其他时间,官员不同年代的假日规定都不一样。如西汉时期,夏至或冬至均可休假一天。在唐代和宋代,还有大小节庆官员分别放假1天或7天的,有点像今天的“黄金周”。也许是后来的政策宽松了或者说是“政府腐败”了,如宋代一年节假日一下可以增加到54个,皇帝生日、释迦牟尼诞辰、甚至老子的生日等都要放假;加上官员近亲结婚、官员亲戚去世之类情况下准许有探亲假等类似假期:“急假者一月五急,一年之中以六十日为限,千里内者疾病中延二十日”,在第5个月时有15天的“田假”即农忙假,第9个月时还有15天的“授衣假”即制备寒衣假等,官员一年休假之多,按今天说法,他们可以在“游山玩水放松足了”后再办公。
到了明清时期,许多假期就被完全免掉了,除有父母死后退职3年(实际上是27个月)的“丁忧假”外,其余作为特例而有待于皇帝许可才能休假。
法定假日,只是对官员而言,对于老百姓来说,法律规定放假这一说就没有了。因为农桑手工之事,没有法律规定“上班”,也就没有法律规定“告假”。“田假”、“授衣假”、“旬休”等等,既不需要“封印”,更不要“开印”,也就是说,古代的老百姓“不上班”和“放假”都没有法律规定,中国古代的老百姓假日完全是一种习惯习俗。法定节假日是工业化要求社会各个领域协调一致地运作的结果。工业化给人们带来很多享受,同时也让人们失去了很多宝贵的东西。
老百姓习惯习俗的“节假日”
节日虽然在古代对老百姓没有法定之说,可它在人们生活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中元、中秋、重阳等节日以及各地的庙会等,都备受老百姓的重视,它有时比法定还来得重要。一是老百姓平日节衣缩食,到了年节要把它花个精光,大量消费换取一年劳作的满足感、幸福感,拿消费来“慰劳自己”,二是节日伴有重大的文化活动。诸如中元鬼节、腊月二十三灶君升天、二月二龙抬头、端午龙崇拜、七夕节和中秋节拜星月、寒食节拜火、腊八节与清明节拜祖先等。他们把节日看作是一年劳作的航船追寻的一个个目标,节日像歇脚的驿站和港湾,经过一个个假日后,又要开始迎接新的工作,也就是孔子说的:“百日之劳,一日之乐……张而不弛,文武弗能;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短暂的娱乐和松弛,从春到冬漫长的煎熬被“切割”了,于是乏味的日子消失了,生活出现一个又一个令人兴奋的波澜,“腊月初八阴一阴,正月十五雪打灯”、“过罢小年过大年,正月元宵挂红灯”等等,生活有了“盼头”。正如日本民俗学者樱田胜德所云,节日是老百姓平时生活的轴心,年复一年的生活文化之网,就是以此为轴心编织出来的。平时为了节日,节日支配平时,节日的消费,刺激平时的生产,平时的生产又影响节日的消费。节日虽短,但却有力地支撑着平时的生活。
我国的节日,大多有着多重功能,商品贸易集会、文化娱乐竞赛、探亲访友的社交等等。但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图乐”。元宵以观灯为乐、中秋以赏月为乐、重阳以登高为乐、除夕以守岁为乐,“图乐”是老百姓节日的普遍要求。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载,旧日许多地方重大传统节日,均有“人看人”的风俗。他们不是亲自参与自娱,是观赏取乐。这一习俗限制了自娱性活动的开展,但对只需介入感情、不需直接参与表演的戏剧活动来说,又正是一件好事。鼓乐喧天,色彩绚烂,载歌载舞的戏曲演出,正切合渴望热闹的心理和观赏取乐的习惯。由此戏曲演出装点节日,节日伴随着戏曲活动,成为我国节日民俗和游艺民俗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
古代节日中的戏曲传播
应该说,中国古代戏曲命运很不佳,它从诞生到发展,都受到官府冷落。在为官者看来,戏子等同于娼妓、戏曲是“诲淫”、“诲盗”。再则,戏曲聚众取乐,对只“驯民”、只要求做“顺民”的官府来说是破坏农事、伤风败俗,甚至有扰乱人心之嫌疑。因此,从元代开始,朝廷就都颁布禁毁戏曲的法令。虽然统治阶级拼命追求声色之娱,宫廷蓄养优伶乃至戏班并不鲜见,但权贵们却贱视戏曲。清代就曾规定,满族官员一律不准登台唱戏,改装潜入戏园看戏者,要革职或流放。
尽管如此,戏曲不但屡禁不止,相反它在下层群众中的传播极为广泛、深入,尤其是在重大节日,戏台一直是广大民众的“精神中心”。
首先是过节要看戏。在古代农村,只有佳辰令节才搭戏台演戏。每逢年节,张岱的《陶庵梦忆》记录明末清初南方的戏曲演出活动:舞场歌台,车马交错,游人毕至,可谓热闹。在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重大节日,演出尤为盛大,尤其中秋节,“八月半,土著流寓、士夫眷属、女乐声伎、曲中名妓戏婆、民间少妇好女、崽子娈童及游冶恶少、清客帮闲、茎僮走空之辈,无不鳞集。”
其次是神会聚戏。神会即迎神赛会,是乡民祭祀土神一类,多在春节过后或者是社日活动中。“立春后五戊为春社,立秋后五戊为秋社。”因为这种活动与土地崇拜和农业生产关系密切,所以是老百姓的重要活动。清刘曾《梦园公牍文集》卷四说:“乡社春秋祈报,演剧酬神,乃古人琴瑟迓田祖之遗意。”鲁迅先生有《社戏》一文,也生动描述晚清绍兴乡间社日聚众演戏的情形。在神会节日中,有神诞、庙会、求雨和禳灾等各种各样的敬神祈福活动,演戏是这类“淫祀”的重要内容。南宋陈淳就写有专文说到“淫祀”和“淫戏”。每逢如此,江南可谓百里外舟楫咸集,浦滩上下,泊舟万计,媚神信鬼;名班演剧,百技杂陈,笙歌之声,昼夜不歇。
每年春播夏锄和秋收冬藏的几个节日,如春节、端午、中秋等节日,避忙就闲或农事完毕之后,农民在新的一年春耕生产尚未开始或庄稼未收割或收割了,有较多的空闲和宁静的心境看戏,农事丰歉,人畜休咎,都要搭戏台聚众演戏。南宋陈淳《上傅寺丞论淫戏》说:“常秋收之后,优人互凑诸乡保作淫戏,号‘乞冬’,群不逞少年,遂结集浮浪无图数十辈,共相唱率,号曰‘戏头’,逐家裒敛钱物,豢忧人作戏。”岁末年初节日是戏曲演出的旺季,这在广大农村表现得尤其突出。
节日活动的禁忌与禁止
中国古代的法律,对于老百姓的权利提及少,要老百姓履行的义务多。节日活动本是人类生存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一项自然权利,然而由于它有“聚众滋事”的嫌疑,统治者就对此权利给予了种种限制。许多朝代都制定法令,禁止民众节日集会。这样他们在夹缝中呼吸到一点自由空气也被剥夺了。
节日聚集限制有两种,一种是朝廷必须禁止的,如在节日一些活动超出了娱乐范围,具备了政治性色彩的。比如东汉末年张道陵、张鲁等人所组织的五斗米道,中秋朱元璋利用藏“八月十五夜起义”的纸条于饼里、通知在八月十五日晚上各路义军起义等借节日反朝廷的“秘密谋反”活动,都要打击和限制。对一些节日民众的一般集聚活动,官府大都采取策略限制其发展,因势利导,加以利用,引导到宣扬三纲五常礼教上来。两汉时期对节日聚集活动官府不加禁止,允许其存在。但一些大的活动,必须得到官府的允许,地方政府的批准。如不符合官方的规定,违背国家的法律,将受到禁止。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长期处于封建分裂割据状态,民间节日集聚活动基本处于自由发展状态。两晋时官府对民间节日聚集的控制也不是很严,加之节日集聚活动多是属于祈福禳灾、从事造像修寺等有宗教色彩活动,也威胁不到封建政权的安全,所以官府大多采取放任的态度。
还有的一些禁令或规定,在今天看来也属于进步的,或说是一种“文化”。如寒食节在清明前两日或一日,这一天禁火禁冷食(寒食)、祭墓。唐玄宗时,朝廷就以政令的形式将民间扫墓的风俗固定在寒食节,由于寒食与清明紧密相连,寒食节俗很早就与清明发生关联,寒食禁火,清明取火,寒食与清明的节假日也增加到7天之多。
《周礼》中有一段记载:“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什么意思?是说中春二月,万物萌生,这样的时节应该顺应天时,让青年男女自由约会,甚至私奔交合也不必禁止。郑玄认为,这是“重天时,权许之也。”可见三月三日在制度化的道教中被赋予了明确的求子功能。
唐代开始,寒食与清明并列放假,不同年号分别有四至七天的假期。宋代为了让人们能够在清明扫墓、踏青,特地规定太学放假三日,武学一日。
大唐时在寒食与清明两节日,不但给官员放假,连老百姓也一连放假七天。《清明上河图》就生动地描绘了这一时日的民间百态。晋文公为纪念介子推,号令百姓从清明节前一天不得生火。介之推与晋文公的故事,是一个典型的“施恩”与“感恩”的故事。提倡“感恩”,有助于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
元宵节是我国一个传统的“喧闹”节日。这一节日,春节刚过,人闲天暖,“喧声驱逐夜阑,灯光掩盖夜色”,人民就聚集社所,观戏赏灯,大开所禁,放胆热闹。元宵节夜里,规定夜禁开放,在古代,元宵节前后有“放偷”规定、即“放偷节”,偷盗在元宵节前后几天可成为名正言顺之事。放偷节起源于辽金时。《魏书·东魏孝静帝纪》记载:“天平四年,春正月禁十五日相偷戏”,说的是北朝在元宵夜时,相偷戏盛行。除了元宵节,辽金是严禁偷盗的,一经查获,依法论罪。但在元宵节的“放偷节”,人们却是可以肆无忌惮地偷窃的:“官府不禁”。《帝京景物略》曰:金元时期,“三日放偷,偷至,笑遣之,虽窃至妻女不加罪。”南北朝的契丹族规定正月十三日至十五日夜连续三天“放偷”,女真族则于十六日夜进行相偷戏,“相偷”即为互相随便偷窃。清初查嗣瑮在《燕京杂咏》中言:“六街灯月影鳞鳞,踏遍长桥摸锁频,略遣金吾弛夜禁,九门犹有放偷人”。物主对这类“偷窃”行为是什么样的态度呢?大多采取相当宽容的态度,因为你偷我的,我偷你的,偷窃在元宵节只是嬉闹玩乐的一种方式而已。元宵节放偷是一种别致的馈赠形式,古人在元宵节不仅玩得不亦乐乎,也是“偷”得不亦乐乎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 高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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