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风而飘
发表于 2009-4-21 11: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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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的绿茶
发表于 2009-5-14 20:02:40
:loveliness:
苹果咬一口
发表于 2009-5-15 01:02:40
原帖由 东邪 于 2009-4-10 12:44 发表 http://bbs.nhzj.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一直坚信,如果我们的警察同志存心去做一件事,没有哪个罪犯可以逃出他们的手掌心。
一岁就乖
发表于 2009-7-17 17:55:30
控告信
2009年1月9日深夜,控告人陈舒义,李海平,吕国伟等人在宁海县跃龙街道北斗北路171号‘心灵鸡汤店’吃夜宵,在划拳时遭邻桌吃夜宵的诸人阻止,双方发生口角,陈舒义在说理时,遭到了这些人的殴打,矛盾升级,最后陈舒义,李海平,吕国伟三人的腹部均被对方刺伤,头部均被刀刺伤或砍伤,其他还有多人刺伤。嫌疑人遂即逃离现场。三控告人受伤后立即入住宁海县第一医院治疗。
受害人李海平经诊断为腹壁贯穿伤,胃破裂,多处皮肤裂伤,入院后行围修补,腹腔引流,清创缝合术,现已医疗终结。
受害人 吕国伟经诊断为空肠浆肌层裂伤,空肠系膜破裂,颅骨骨折,头皮裂伤,左耳裂伤,颌面部裂伤。行空肠浆肌层修补,空肠系膜修补术,现已医疗终结。
受害人陈舒义经诊断为降结肠破裂,降结肠系膜破裂,头皮裂伤,行降结肠修补,降结肠系膜修补,横结肠造瘘术后,现尚在宁波李惠利医院继续手术治疗,医疗费用已累计达十万元左右,但治疗后果仍不见好转,可能造成终生残疾。
其他尚有多个被刺伤的受害人,但伤逝较轻。
该案有宁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宁海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舒义为重伤,李海平为重伤,吕国伟为轻伤。侦查终结后移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书仅指控李纯海一人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先后将陈舒义,李海平,吕国伟刺伤,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该案现由宁海县人民法院受理。
控告人认为:由于纠纷双方互不认识,在意志还没清醒的状况下,很难辨认加害人。警察应该让受害人意识完全清醒时辨认加害人。从三受害人的创伤来分析,刀刺决非一人所为:吕国伟头部有三个长为3CM的伤口,深及颅骨,左顶部至颌面部约15CM长创口,左腹有一3CM长伤口。李海平左侧腹有4CM长创口,头部有多处大小不一创口。陈舒义头部有5CM长创口,深及颅骨,左腹部有8CM长创口。其他受害人有不同程度刺伤。双方发生冲突时间是短短几分钟,被刀刺伤的时段仅几秒钟,在这一瞬间,仅凭李纯海一人完成这么多刀是绝不可能的,而且从每人创口的长度不一可得知不是同一把刀所刺。三受害人被刺中的腹部的刀口分别为8CM,4CM,3CM,医生断定是三把宽度不等的刀所刺,而李纯海不会一人拿三把刀,所以说李纯海以外的其他肇事人刘波,陈陆军,杨热光,王春锋,宝东几人中必有持刀行凶者。而现在受追诉的仅李纯海一人,实令受害人匪夷所思。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不能使无犯罪行为之人蒙冤,也不能放纵犯罪嫌疑人。此案的侦查结果,难以使受害人心服口服。我们希望法院退回侦查机关重新立案侦查,将潜在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一岁就乖
发表于 2009-7-17 18:12:27
如果法院可以公正,开庭时怎么会出现陪审员跟被告人说悄悄话[只能说明法官在教被告怎么回答],只怪自己当时没拍下来。如果公安是正义的,怎么会由当初定性的挑衅闹事变成故意伤害
一岁就乖
发表于 2009-7-20 12:28:39
2009年1月9日的案子,怎么就没人出来答复?三被害人恳请法医对刀口进行凶器鉴定,为什么连这一点最起码的要求,公安机关都履行不了。正义在哪里?法律的尊严在哪里?
一岁就乖
发表于 2009-7-20 12:35:21
美食街杀人案都可以成功破案,为什么2009年1月9日的案子就可以草草了事,难道一定要等到出人命公安机关才会重视吗?
你往哪里跑
发表于 2009-7-20 15:55:33
这个人哪里人??
一岁就乖
发表于 2009-7-29 19:09:53
法院刚判了一个罪犯,判了8年半,心情终于好了点。只是还没拿到一分医药费。
一岁就乖
发表于 2009-7-29 19:10:14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李海平,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名,住宁海县一市镇街下村。
申请人吕国伟,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名,住宁海县一市镇武岙黄。
申请人陈舒义,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名,住宁海县桃源街道大屋村。
申请鉴定事项
1、三申请人的刀伤是否一把刀所致;
2、如果非同一把刀所致,分别是什么类型的刀(单刃?双刃?)
申请理由
2009年1月9日深夜,申请人陈舒义,李海平,吕国伟等人吃宵夜时,因划拳被刘波,陈陆军,杨热光,王春锋,“宝东”,李纯海等人用随身所带的刀所刺,腹部均被对方刺伤、头部均被刀刺伤,其他还有多人被刺伤。李海平经诊断为腹壁贯穿伤、胃破裂、多处皮肤裂伤,入院后行胃修补、腹腔引流、清创缝合术,现已医疗终结。吕国伟经诊断为空肠浆肌层裂伤、空肠系膜破裂、颅骨骨折、头皮裂伤、左耳裂伤、颔面部裂伤。行空肠浆肌层修补、空肠系膜修补术,现已医疗终结。陈舒义经诊断为降结肠破裂、降结肠系膜破裂、头皮裂伤、行降结肠修补、降结肠系膜修补、横结肠造瘘术后,现尚在宁波李惠利医院继续手术治疗。该案由宁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宁海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舒义为重伤,李海平为重伤,吕国伟为轻伤。侦查终结后移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书仅指控被告人李纯海一人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先后降陈舒义、李海平、吕国伟刺伤,要求追究李纯海一人的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认为:由于双方互不相识,很难辨认加害人。但从三受害人的创伤来分析,刀刺决非一人所为:据宁海县第一医院医案记载,吕国伟头部有三个长为3CM的伤口,深及颅骨,左顶部至颔面部约15CM长创口,左腹有一约3CM长创口。李海平左侧腹有4CM长创口,陈舒义头部有5CM长创口,深及颅骨,左腹部有8CM长创口。其他受害人有不同程度的刺伤。双方发生冲突时间较短,真正被刀刺伤的时间也仅几秒钟,在这一瞬间,仅凭李纯海一人完成这么多的刀伤是不可能的。而且从被人创伤的长度不一可得知不是同一把刀所刺。三受害人被刺中的腹部的刀口分别为8CM、4CM、3CM,可以推断是被三把宽度不等的刀所致,也就是说另有嫌犯未被查获。为查清事实,故请求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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