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广播体操有没有著作权? 第九套广播体操光盘起纠纷
http://www.people.com.cn/mediafile/pic/20121013/46/8840979445330882510.jpg资料图
“我们发行第九套广播体操是公益性的,已经投入了几百万元,但还没有盈利,就是因为盗版太严重了!”获得国家体育总局独家授权复制发行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将其他发行广播操的出版社、传播公司及图书大厦起诉,索赔50万余元。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承担着全民健身作用的广播操有没有著作权是法庭争论的焦点。
一套广播操两家在发行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起诉称,国家体育总局组织音乐、美术、创作、动作、舞蹈、电子产品、制作人员,在前八套广播体操的基础上,编创了我国第九套广播体操。去年6月,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出版合同,独家获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复制、发行等权利,并在社会上发行。
今年3月,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在图书大厦发现了由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及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发行的第九套广播体操音像作品。报业总社认为,盗版的作品不仅音乐、动作、播音侵权,而且动作不规范,误导使用者,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9万元、合理维权开支17000余元。
原被告双方发行的第九套广播体操光盘都是此案的在案证据。记者看到,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的光盘套装是大盒包装,盒上标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字样,里面还配了一大张分解动作的挂图。而被告的光盘包装样式完全不同,但也标注了“国家体育总局审定”。
原告:广播操是视听作品
您可别小看这么一套广播体操,据原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提供的证据显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诞生经过了大量组织编创工作,国家体育总局专门拨款40万元给北京体育大学,由专业人士进行创编,甚至还为此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为了保证示范动作的规范标准,担任示范领操的人都经过了专家讨论确定。总局与体大的协议约定,音像制品、挂图等系列作品权利归体育总局所有,科研及学术权利双方共享。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第九套广播体操的著作权人就是国家体育总局。如果分解开来,动作、编排、背景音乐和口令播音都享受著作权。而根据今年6月签订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约定,音乐与动作结合的作品作为视听录制品亦享受著作权。
第九套广播体操给人的印象一直是为全民健身而创编,在全社会推广的健身方式。一经推出,各个学校、单位都在学练,但很少有人会想到它的著作权问题。如果广播操也有著作权,那是否意味着音像作品传播、甚至公众练习、表演都要受法律约束呢?
“第九套广播操是公益性的,大家都可以练习,用以强身健体。但是广播操的动作编排就有著作权,再找人演示录制成音像制品发行也是营利行为,没有获得授权就是侵权。”原告方律师表示,第九套广播操有著作权也不意味着广播操就是体育总局“垄断”的,其他人或单位也可以创编动作不同的广播操,只不过因为历史沿革和国家体制,一至九套广播体操都是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创编的。
被告:健身方法没有著作权
在法庭上,被告图书大厦答辩称,涉案产品从产品包装来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图书大厦有正常进货渠道,也进行了严格审查,在得知被诉后已经将相关产品下架,不应承担责任。
而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及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认为自己发行的广播操光盘是盗版,按照他们的意思,广播操不享有著作权。“国家体育总局进行了组织领导广播体操创编的工作,但广播体操是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能以它付出了多少劳动、支付了多少金钱来作为依据。”
被告方律师称:“体育总局给广播体操的定义是健身方法,健身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且我们出版发行的广播体操是委托北京一家音像公司另行找人录制的,并非是原告获得授权的国家体育总局录制的版本,没有侵害原告的录音录像制作权。”
不过,被告方承认,他们录制的广播操音像制品采用相同的背景音乐,该背景音乐享有著作权。“但被告使用时,这一音乐作品已经被原告作为合法出版物使用,属于法定许可,被告方也不构成侵权。”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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