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影摇风 发表于 2012-11-1 23:26:23

[观察]河南法院“试水”人民陪审团制度 不同于英美法系

     10月31日,记者从(河南)省高院获悉,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我省(河南)决定在开封、安阳、漯河、三门峡、信阳等5家中级法院和尉氏县等18家基层法院重点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

  2009年6月,我省法院就尝试在审理案件中适用人民陪审团,以便裁决能够充分吸收民意,增强判决的认同度。为进一步务实推进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省高院研究决定,确定开封、安阳、漯河、三门峡、信阳等5家中级法院和尉氏县、三门峡市湖滨区、郑州市二七区等18家基层法院重点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

  记者获悉,我省试点的人民陪审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被告人是否有罪并不享有裁断权,而是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定罪量刑发表意见,供合议庭裁判时作为重要参考,合议庭对案件依然具有完全的审判权。

  人民陪审团机制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必要时,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案件。这些案件应当具备以下特点: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媒体重点关注的;法律评判与社会评判可能出现重大偏差的;信访评估认定当事人信访可能性较大的;涉及群体性利益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并提供一定证据或依据的;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其他事宜人民陪审团参加的。

  成为人民陪审团成员的条件比较宽松,凡是23周岁以上公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未受过刑事处罚即可。目前,各试点法院已经建立了500人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

      来源:河南日报

非诚勿扰18 发表于 2012-11-2 07: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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