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最高检修改刑诉规则:讯问录像可当庭播放
核心提示:11月22日,最高检公布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新刑诉规则规定,庭审现场公诉人可提请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同时,最高检表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措施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原标题 最高检修改刑诉规则:讯问录像可当庭播放
为确保新刑诉法正确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22日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共708条,其中新增条文240条。规则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除通则、管辖、回避、刑事司法协助、附则等章修改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
刑事诉讼规则修改势在必行——访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要修改和完善,涉及检察职能的方方面面。
对此,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刑诉法新增加的内容,有不少在检察工作具体适用中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些根据修改前刑诉法制定的司法解释也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一些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也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刑事诉讼规则修改势在必行。他同时表示,修改工作中严格遵循了立法精神,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强化了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同时加强与中央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执法合力。
讯问录音、录像可当庭播放
新刑诉法规定了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制度。据介绍,检察机关从2006年开始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要求更高,要求做到“全程、全部、全面”进行。
修改后的规则对讯问时录音、录像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
——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此外,还规定了向人民法院移送证据材料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等内容。
最高检:新刑诉法针对辩护制度存在问题作重大修改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取得长足发展,但也存在诸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突出问题。
负责人表示,为适应这一变化,修改后的规则把有关辩护与代理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增加了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人阅卷权、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无罪、罪轻证据的权利、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权,以及辩护人申诉、控告权等。
同时,为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新刑诉法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最高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善于使用、慎重使用
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负责人表示,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最高检:新刑诉法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
新刑诉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机制,对于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修改后的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关于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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