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为朋友承诺还款是担保还是借款:这是加入式债务承担行为
案情回放:被告胥某向原告朱某借款20万元,借期自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
同年10月14日,胥某的朋友赵某向朱某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为胥某还款,内容为:“承诺分期还款,2011年10月30日前还款5万元;2011年11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余款视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支付。”
由于赵某逾期未按承诺还款,2012年6月26日,朱某将胥某和赵某告上法庭。但朱某的诉请中,仅要求被告赵某与被告胥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至于赵某的诉讼地位,原告并未明确。那么,在本案的借款关系中,赵某究竟是共同借款人,还是担保人,或是债务的共同承担人?其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近日,海盐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胥某、赵某共同归还原告朱某借款20万元以及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从2011年10月1日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公告费损失650元;被告胥某、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结清。
法官说法:
被告赵某事后单独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明确表示为被告胥某归还20万元借款,说明其自愿加入该债的关系中来,与被告胥某共同还款,其行为构成了加入式的债务承担,故原告诉请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
虽然赵某要与胥某共同还款,但赵某并不是借款人,因为向原告借款的是被告胥某,借条亦是以胥某个人名义出具,赵某仅是承诺为胥某还款。再者,赵某也不是担保人,因为其并未作出对该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其出具的承诺书也不具有保证合同的特征,因此赵某也不是担保人,而仅仅是债务的共同承担人,需与被告胥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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