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借款人犯罪致使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担保人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
案情回放:吴某向陆某借款35万元,由邹某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吴某未还款,邹某也未履行保证义务。为此,陆某诉至海盐法院,要求吴某归还借款,并要求邹某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吴某的借款行为已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犯罪另案判决,陆某是吴某合同诈骗案的被害人之一。这种情况下,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被告邹某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邹某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说法:
因吴某的借款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违反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此,本案中的抵押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吴某应将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借款返还给原告,而不是基于借款合同向原告归还借款。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行为,本应系民事行为,但在借款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原、被告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将归于无效,未有证据证明担保人邹某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陈敏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