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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即对糯康等6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的上诉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维持并核准对扎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维持对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
云南高院审理查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认定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和船员,勾结泰国不法军人,于2011年10月5日在湄公河缅甸和泰国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并枪杀13名中国船员,运输大量毒品的犯罪;为劫持往来船只、索取财物,于2011年4月2日至6日在湄公河缅甸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绑架中国公民、勒索巨额赎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
作为改革开放后我国法院第一次公开审理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糯康案释放出了这样一个强烈的信号:中国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中国政府有责任、有能力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论这种侵害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之外。
尽管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刑法都规定,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可以适用本法,但各国立法者都心知肚明,这种规定,只是一种宣示性规定,其实现不仅仅取决于该国政府的决心和意志,更有赖于该国的综合国力,即是不是有能力将在本国领域之外、侵犯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罪犯抓捕归案、绳之以法。在糯康案中,6名武装劫持中国船只、放置运输毒品、杀害13名中国公民、绑架人质勒索赎金的罪犯均为外籍人员,长期盘踞在湄公河畔的“金三角”地区,和当地各种势力之间盘根错节,关系极为深厚,因此,要捉拿这样的罪犯到我国,依照我国法律进行审判,其困难可想而知。但让人欣慰的是,我国政府不仅将他们悉数捉拿归案,而且依照我国法律,向全世界公开审判。这一举措不仅展现了我国政府的意志和决心,更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综合国力的提升,也使得我国刑法第八条的保护原则规定没有沦为一个空设条款。
“犯我强汉者,虽远必诛”,汉将陈汤在给汉元帝的上奏中的这句话至今让每一个中国人热血沸腾。这句话是对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的最好说明,也是对糯康案审判意义的恰如其分的阐释。
⑩ 西安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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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霞琴等148名小股东以东盛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其在投资东盛科技股票中遭受包括投资差额、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012年6月18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东盛科技于1996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0771。2010年4月13日,因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8年期间,没有按规定披露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东盛科技及郭某、张某等15名责任人因虚假陈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这起小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西安中院非常重视,决定调解此案。2012年12月7日,经法院主持,148名原告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东盛科技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王霞琴等148名小股东共支付1295.84万元,逾期各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
本案是2012年最大的虚假陈述索赔案,是继东方电子、大庆联谊、杭萧钢构、科龙电器等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之后的又一经典案例。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等虚假陈述行为而引发,往往涉及众多受损股东,赔偿数额较大,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影响甚巨,而西安中院处理的东盛科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系列案就是这种情况。
对于这起小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西安中院准确把握形势和案情,本着调解优先、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原则,经过长期细致的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成功调解结案。一是充分发挥了调解一揽子化解全部纠纷的优势。西安中院院长任高潮等院领导制定了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思路,亲自参与制订调解方案,采取了分类处理的方案,逐一确定了148件案件的具体赔偿及补偿数额,一次性调解解决。二是坚持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依法调解,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揭露日时点、系统风险等主要焦点问题积极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判断,适度平衡双方利益,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理性地解决纷争。尤其是本案两个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对今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三是实现了债权最大限度的保护。148位受损股民获得了1295.84万元的赔偿,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受偿比例较高的案件。四是实现了互利双赢的最佳办案效果,148件系列案件的妥善处理,综合平衡了股民、上市公司以及公司法人股股东等各方的利益,极大地提升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增强了人民法院在社会公众、广大投资者心目中的公信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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