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需要哪些条件和材料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
按照相关规定,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变更姓名的申报条件为:
1、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
4、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5、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7、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所需材料:提供变更理由、证明材料(派出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复印件需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变更关系人(主要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继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所在单位(学校)变更意见证明等材料;其他相关材料(出生证、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或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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