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上带有凶器的偷盗者是否应以抢定罪
本帖最后由 cs8888 于 2009-7-23 08:31 编辑刑法规定的盗窃犯罪是一种非暴力性犯罪,一般情况下其社会危害程度要远小于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暴力性犯罪,因此在量刑上也就轻于上述犯罪。但司法实践中盗窃罪近年来出现一些新的特点,是《刑法》制定和修订过程中所未考虑到的。即实践中,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在盗窃作案前即准备好了凶器,如果在盗窃中遇到反抗和抓捕,即以暴力相威胁,如未遇到反抗或抓捕则将凶器充当作案工具,撬门剪锁、划衣服割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有双重性,客观行为具有可变性,极易由盗窃转化为抢劫。通过审查证据提审犯罪嫌疑人可见,此类犯罪的主体多是长期作案、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经验丰富,犯罪手段毒辣,敌视社会的心态严重,逃避打击的心理突出,实施犯罪中以盗窃为主,并充分预测到可能会遇到反抗、抓捕,作好遇到反抗或抓捕即当场实施暴力的准备,主观恶性大于一般盗窃;客观上携带凶器,遇紧急情况就会使用凶器,盗窃就会转化为抢劫,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性盗窃。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的数量在不断增多,其转化为抢劫犯罪的比例也在不断加大,携带凶器盗窃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而新《刑法》在规定盗窃罪时,并没有像抢劫那样用列举的方式,把此种情况作为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也没有像《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那样,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携带凶器盗窃和一般盗窃罪的处罚处于同等的档次。这种情况明显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和对群众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难以体现出法律公正性和威慑力。笔者认为携带凶器盗窃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盗窃,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作为盗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进行暴力反抗逃避抓捕的,就转化为抢劫了,以抢劫罪论。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直接定为抢劫。 本帖最后由 cs8888 于 2009-7-22 18:47 编辑
现实案例中有多少是简单的定义“偷”,身上带有凶器的偷盗者,在当事人反抗时就会转变为抢的性质,包括街面团伙偷盗人员,很大一部分身上带上刀等凶器,在被捕时,不知道法院有没起诉 身上带有凶器的偷盗者是否应以抢定罪 自卫也不行啊 自卫也不行啊
心情驿站 发表于 2009-7-22 18:50 http://bbs.nhzj.com/images/common/back.gif
小偷的自卫,不知道司法是怎么定义的, 身上带有凶器的偷盗者不应以抢定罪 小偷害怕被黑吃黑? 身上带有凶器的偷盗者是否应以抢定罪
cs8888 发表于 2009-7-22 18:49 http://bbs.nhzj.com/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被害方因为对方带有凶器而而未能制止其对自己财产权的侵害行为。就应该定以抢夺罪。
虽然没有凶器,但使用了暴力行为,也应该定为抢劫。 本帖最后由 散木 于 2009-7-22 19:29 编辑
身上带有凶器的偷盗者不应以抢定罪
smx537 发表于 2009-7-22 19:06 http://bbs.nhzj.com/images/common/back.gif
使用了威胁或暴力,不管有没有凶器,都应该以抢夺罪论处
身上带有凶器,尽管没有威胁或使用暴力,但有抢夺之嫌,应以抢夺未遂论处。 现实中,有多少犯案者,被抓后是严格定义其罪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