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手 发表于 2013-7-6 17:22:12

[法官说法] 官司途中,原告去世咋办? 财产关系诉讼原告死亡继承人可继承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可能发生意外死亡,此时,诉讼是终结还是继续进行?继续诉讼应由谁以谁的名义进行?一起票据纠纷案件正在进行中,原告却突然意外死亡,他的继承人能否继续诉讼?日前,嘉善法院对此给出了说法。

       案情回放:

  2013年2月1日,陈某向嘉善法院起诉,要求嘉善某金属制品厂支付其所开具的已遭退票的票据上的款项。按常理说,这是一起很普通的票据纠纷。

  案件起诉后正值农历新年,不想,陈某在回老家过年时不幸意外死亡,撒手人寰的他除了给亲人带来无限的悲伤外,还留下了这起未了的案件。

  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法官对原告家属进行了释明:对于现在这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的继承人继续进行诉讼。法院也查明,原告的继承人有妻子、女儿、父母共4个法定继承人,并告知了他们相应的诉讼权利。

  之后,4名法定继承人依法取代陈某的原告地位,继续进行对金属制品厂的诉讼活动,并且获得了胜诉。2013年4月,4名原告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参与了对被告嘉善某金属制品厂的财产分配。前不久,4名原告终于拿到了货款。

  法官说法:

       在财产关系诉讼中,因财产权利义务可以转移,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应根据死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无遗产、遗产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等情况,来判定是终结诉讼还是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其中,如果原告死亡,其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案件终结;否则由继承人取代死者的原告地位继续诉讼。

       另外,原告继承人在参加诉讼前需提交有关证据,以证明死者确系死亡及与死者确实存在继承关系,如原告的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本、户籍证明等。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潘子菁

为善最乐 发表于 2013-7-6 18:09:23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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