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寥的田埂 发表于 2013-7-22 09:34:13

[案件] 一场失火案引发的连环诉讼

       一个初入社会参加工作的青年,因为玩性未泯的一时好奇之举引发了一场大火,并产生了多米诺骨牌效应:5起诉讼,历时一年零七个月,数百万元的惨重损失、百余万元的巨额赔偿,还有停工、延迟交货违约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一家正步入发展快车道的新兴企业因此遭受重创,萎靡不振。

  那一天到底发生了什么,使这家企业承受了这过山车一般的惨痛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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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奇引发大火 打工仔闯大祸

  2011年11月23日下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汶骆路上的宁波加利来工艺礼品有限公司黑烟滚滚,火光冲天。

  车间失火!疏散,抢救物资,实施救火,加利来公司乱成了一团。接到报警电话,镇海消防大队官兵迅速到达现场,经勘查现场后,消防官兵们发现火势并不乐观,特别是加利来公司车间内生产和存放的原料和半成品多为塑料、EVA原料等可燃、易燃物品,火灾隐患大。镇海消防大队迅速向宁波市消防指挥中心请求增援,6个消防中队、14辆消防车、近百名消防官兵陆续到达现场支援。由于火势太猛,大火持续一个多小时后才基本被控制,晚上21时险情才被完全排除。

  火灾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加利来公司内已经焦黑一片,满地狼藉。公司一至三层车间、办公室、仓库被烧毁,火灾烧损建筑面积5000余平方米,烧毁简易钢棚1200平方米,并烧毁设备、产品和原料无数,财产损失价值达110万元。

  鉴于这起火灾过火面积及影响较大,宁波消防支队在灾后立即派出调查人员对事故进行了调查。随着现场调查的深入,起火点很快锁定到了丝印车间,车间操作工王某也成为重点怀疑对象。

  询问中,王某表示事发那天自己在拿抹布擦桌子时,不小心踢倒了旁边的香蕉水桶,香蕉水洒了一地,香蕉水很难闻,自己打算把踢倒的桶扶正,结果上衣口袋里的打火机顺势滑落到地上,“砰”的一声香蕉水就着了起来,并引燃了旁边堆放的纸箱等物,是自己的无意之举引发大火的。

  但是王某在交代情况时并不淡定,闪烁其词的回答,飘忽紧张的神情,让调查人员看出了破绽。因为可疑,调查人员结合现场勘验中发现的线索,联合刑侦人员连夜再次对王某进行重点突击审问,面对强大的心理攻势,王某终于将事实一一供述。

  原来,王某到宁波打工刚进加利来公司不久,一个月前刚过完18岁生日的他平时爱玩爱闹,到公司上班后还是我行我素。2011年11月23日,在丝印车间上班的他和同事吴某聊起了天,原来之前吴某不小心踢倒了地上盛香蕉水的桶,香蕉水溅到吴某的裤子上,王某觉得好笑,好奇心发作,问香蕉水能不能点着。吴某说不知道,试一试不就知道了。于是王某拿起工作台上的一块抹布蘸了下香蕉水放在地上,然后从口袋里摸出一个打火机,没想到,布料一遇见火星就马上燃起大火。慌了神的王某想找灭火器灭火,却乱中出错,将装有香蕉水的铁桶碰倒,使得整桶香蕉水在车间内遍地流淌,流淌之处立即陷入一片火海,并将车间内的塑胶工艺半成品和纸箱点燃。火势迅速蔓延,王某和其他员工赶紧用灭火器扑救,但火势实在太猛,很快将公司周边的车间引燃,铸成大灾。

  王某在救火过程中使劲用脚踩火,导致脚部受伤,同时由于害怕,遂逃回宿舍躲了起来。

  当被调查人员问及为何会随身携带打火机时,王某表示是自己平时抽烟用的,虽然公司三令五申禁止吸烟或带任何引燃物,但是王某还是经常和同事在公司的厕所里偷吸香烟,平时口袋里就放着一次性打火机。

  另外根据技术鉴定,现场引燃物主要成分为含环己酮的“香蕉水”,平时主要用于稀释油墨和清洗网格,为无色透明液体,工业上主要用作有机合成原料和溶剂,有刺激性气味,易燃,遇高温、明火会发生燃烧。

  2012年5月,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因过失引起火灾,使公司财务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一审宣判后,王某表示服从判决。

寂寥的田埂 发表于 2013-7-22 09: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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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火殃及周边 两家企业索赔

  然而事情才刚刚开始。

  正在香港出差的公司总经理史某第一时间得到了火灾的消息,火急火燎地连夜赶回了厂里。配合消防部门做笔录,清理现场,清点物品,史某忙得晕头转向。

  这边还没忙完,有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却找上门,要求史某赔偿损失。原来在这场大火中,由于火势异常猛烈,还殃及一墙之隔的另外两家企业。

  宁波新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这场大火中受牵连,厂房起火,部分生产设备、厂房室内装修、监控系统以及空调、热水器等损坏,在灭火救灾过程中导致部分产品浸水、金属原件锈蚀和电子元件表面脏污,造成部分产品及半成品报废。火灾发生后,新腾公司还请公证人员对受损的厂房等进行了拍摄,对证据进行了保全。

  宁波市丰收五金厂在加利来公司大火的熏烤下,部分墙体脱落,塑钢门窗变形,雨水管断裂,外墙涂料熏黑等。

  面对两家企业的赔偿要求,正在烦闷的史某以事故正在调查为由直接回绝了。此后,事故调查结果出来后,两家公司再次登门让史某给个说法,史某表示这起火灾事故是王某个人行为引起的,两家企业应该找王某赔偿,加利来公司也是这起火灾的受害者,自己是不会赔的。

  碰了一鼻子灰,两家公司明显感觉到了加利来公司是在推卸责任,王某一个刚出来工作的打工者哪有能力赔偿自己的损失,公司员工的过失行为引发火灾,难道公司就没有责任吗?两家公司决定提起民事诉讼,向王某所在的加利来公司索赔。

  2012年1月,新腾公司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加利来公司赔偿损失34万余元。2012年3月,丰收五金厂也向加利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5.8万元。

  法院立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发现加利来公司的火灾涉及到王某的犯罪事实,而刑事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对王某行为的定性和量刑,将影响后续民事案件的处理。2012年2月、3月,镇海法院分别对两起案件作出中止诉讼裁定。

  2012年5月,法院认定王某是因过失引发火灾,构成失火罪,遂判决其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法院重启诉讼程序,并根据两家原告的委托对财产损失进行了评估。

  2012年7月,镇海法院开庭审理新腾公司诉加利来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新腾公司认为本次火灾的发生,加利来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既疏于对原材料和人员的管理,又搭建工棚等违章建筑,延误了消防救火,扩大了损失,火灾是王某个人引起的,但其是在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产生的,因此加利来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加利来公司代理人表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是由王某引起的,放火也不是王某的职务行为,因为一个印刷工不需要用打火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王某而不是加利来公司;并认为加利来公司本身也是受害者,在火灾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双方各执一词,火药味十足。

  新腾公司还提出,自己在火灾扑灭后为尽快恢复生产,组织职工对厂区进行了重修,并支付了职工的加班工资,另外厂房重修过程中,公司停工7天,这些损失都应该由加利来公司承担。公司还有很多的金属原件和塑料零件,因大火烘烤,造成原件之间间隙变大,精密度变差,特别是塑料原件安装后造成间隙过大,可能被对方退货。故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

  法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查看了这些设备,但是仅凭肉眼是无法分辨出正常部件和受损部件的差别,另外鉴定机构也表示普通的鉴定手段是无法鉴定出部件是否受损的,只有专业机构才能鉴定识别。

  同一天,法院还审理了丰收五金厂诉加利来公司案,庭审过程同样是你来我往,针锋相对。

  经过四次开庭审理,五次庭外协调,原、被告之间的对抗情绪终于有了缓和。2012年11月,在法官主持下三方分别达成了调解协议,加利来公司赔偿新腾公司8万元,赔偿丰收五金厂1.2万元。两起案件历时8个月终于告一段落。

寂寥的田埂 发表于 2013-7-22 09: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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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起诉

  要求代位求偿

  然而事情还没有结束。

  2012年6月,加利来公司总经理史某再次接到法院传票。这次原告竟然是一家保险公司,自己没有投保更没有理赔过,怎么这风马牛不相及的事还能扯到自己呢?

  原来,加利来公司现在的厂房并不是自有的,而是租来的。2008年初,加利来公司和镇海宁翔机械厂签订了租房协议,宁翔机械厂将位于骆驼街道汶骆路的2号楼部分厂房出租给加利来公司。租赁期至2013年3月底。因为加利来公司主要生产塑料、泡沫玩具,而且大量使用易燃易爆的化学溶剂和试剂,宁翔机械厂老总李某不无担心,为此特别在合同中约定,厂房承租方必须做好厂区的消防工作。

  为进一步打消自己的疑虑,降低风险,2011年7月28日,宁翔机械厂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综合险保险合同,宁翔机械厂对其名下位于骆驼街道汶骆路的1号、2号厂房进行投保,保险金额为6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8月4日至2012年8月3日止。

  火灾发生后,由于加利来公司承租的2号楼发生火灾,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定损金额为209万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2012年3月,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向宁翔机械厂支付了保险理赔款140万元。拿到理赔款后,宁翔机械厂向阳光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将对加利来公司的140万元的追偿权转让给了阳光保险公司。2012年6月,阳光保险公司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加利来公司赔偿140万元,并对其财产申请了保全。

  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利来公司申请了对2号楼厂房因火灾所导致的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2号楼损失160万元。

  由于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了宁翔机械厂为案件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庭审中,宁翔机械厂经合法传唤没有出庭。

  接连成为被告,史某备受煎熬,庭审过程中,史某反复强调自己的公司已经尽到管理责任,火灾是由王某引发的,责任和损失应当由王某一人承担。同时因为自己对火灾没有责任,火灾是意外,保险事故的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不能行使代位权将责任转移给加利来公司。

  另外,法官在调查中发现,加利来公司在承租宁翔机械厂的2号楼厂房后,嫌办公场所太小,又偷偷在2号楼旁的空地上加盖了一栋1200平方米的塑钢大棚,而加利来公司没有报国土、城建部门审批,就连房东宁翔机械厂也没有通知,而加盖的这栋违章建筑由于与周边厂房间距过近,并占用部分通道,更没有配备消防通道、消防管线,只是准备了一些简单的灭火器,这一切无疑为这场大火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镇海法院对双方提供的40余份证据进行了审查和质证,认为火灾虽然由员工王某过失引发,但是加利来公司应当对员工的过失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宁翔机械厂因此享有160万元的赔偿请求权,阳光保险公司在140万元的赔偿金额内可行驶保险代位求偿权。

  2013年1月,镇海法院作出判决,加利来公司支付阳光保险公司140万元,并在7日内履行完毕。

  拿到判决书后,加利来公司表示不服判决,于2013年2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6月,加利来公司向宁波中院撤回了上诉。

  加利来公司成立以来,主打外贸牌,其生产的儿童智力卡通玩具、智力拼图等产品远销欧美、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规模及年销售额连年扩大。而这次火灾发生后,公司不仅面临巨额的财产损失和巨额的赔偿,还要应付接二连三的法律诉讼,更为致命的是很多海外的订单因此无法按时完成,面临违约的危险,这也就意味着这家公司最引以为傲的信誉将有可能毁于一旦。

  “现在怎么办,只好跟客户一一耐心解释,争取他们的理解,将这场火灾对公司的影响降到最低。”史某苦笑着说。

  好奇害死猫,好奇也害惨了一家工厂。假如王某可以少一点好奇,多一点常识和法律意识,假如公司可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消防意识,也许就没有这起火灾的发生,也就没有连环诉讼案件存在的理由。但是这个惨剧已经真切地发生了。但愿这起案件可以给那些打工者和经营者以警示。

  (文中所涉公司均为化名)

       摘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余建华 谢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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