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盗尸极端案例皆因利益驱动
陈某还活着就被拉去给死亡的男子“配阴婚”,类似的极端事件并非一起。采访中,办案民警告诉记者,2008年,芮城警方曾破获一起盗尸案,主犯薛某伙同梁某、张某,自2006年至案发,3人从芮城县7个乡镇盗挖女性尸体11具,“配阴婚”获利。
薛某时为芮城县人民医院太平间的看管员,死者家属凡是需要殡葬服务的,他经常充当中间人。梁某和张某是专为死者下葬的打墓者,和薛某熟悉。薛某交代,2006年接触到配阴婚的生意后,他产生了邪念:“找阴亲”需要说服女方家长,还需要下聘礼等一系列繁琐的礼节,如果从坟墓里将尸体偷出来,岂不是一本万利?随后,其找来梁某、张某,三人一拍即合,疯狂作案,一旦获悉哪处有新下葬的女尸,就在夜晚盗尸,每具尸体可卖两三万元,最高的卖到四五万元。他们甚至到陕西一带踩了点,打算跨省作案。记者梳理近年案例,类似案件在陕西、山西之间出现多起。 2005年3月28日,西安火车站派出所执勤民警在乘客杨某携带的尼龙袋中发现6具完整的女性尸骨。原来,家住陕西西乡县的杨某,想赶在清明节前将尸骨运往山西卖掉发一笔横财。 2011年,陕西人庞某、赫某、白某、张某,先后流窜至洛川、黄陵、咸阳等地,掘墓盗窃女尸,并连夜运回藏匿于家中。为使女尸能卖个高价,几人对尸体进行清洗处理后,再伪造医院的尸体出库档案,通过他人介绍,出售给陕西延川、榆林、神木以及山西等地为他人配阴婚。4人共盗窃女尸10具,获赃款24万余元。在临汾霍州和洪洞,甚至出现过为配阴婚获利而杀人的案件。2006年,陕西人杨某、刘某、惠某分别联手作案,前后将两名女子谋杀后运到临汾配阴婚获利。该案件同时涉及多起掘墓盗尸倒卖配阴婚的案中案,陕西某县人民医院停尸房看守者涉及其中。 为何会出现极端恶性行为?皆因为利益驱动。 据介绍,在配阴婚生意中,有“湿尸”和“干骨”之分。刚去世未下葬的年轻女尸,男方父母亲属可以出到7万元,身份户口等手续齐全、年轻、生前面容姣好者可以更高;如尸体已经腐烂变形,则价格较低;而埋葬多年的尸骨,则只有1万元左右。杀人、盗尸者省去给女方父母的财礼,自然获利更多。
法律存盲区导致陋习难除
7月24日,记者拨通了万荣县卫女士的电话。2010年始,为了给死去的妹妹芳芳(化名)一个心安的交待,她一直奔波于各级司法部门。去年,她曾经求助记者,而时至今日,依然没有一个结果。 芳芳1994年和同县的徐某结婚,2003年6月9日因胃癌去世。“我妹妹生前没有孩子,按照风俗,没有葬入徐家祖坟地,只是葬进了徐家的承包地。后来徐某又娶了媳妇,这个事情我们也能理解。每逢清明、七月十五等日子徐某还去祭奠我妹妹。后来听说,徐某现在的媳妇常常为此耍泼闹事,甚至扬言要将我妹妹的尸骨挪出徐家的承包地。我们知道后十分气愤,但也以为只是嘴上说说,没想到他们竟然这么出格!”卫女士说。2010年,他们获悉芳芳的墓穴被人动了,过去查看时发现尸骨没了,公安机关介入后,徐某承认,芳芳的尸骨给邻县一家“配了阴婚”。 卫女士随后从办案人员那里得知,芳芳的尸骨以10800元的价格说给邻县一家过世的儿子配阴婚,2010年1月10日埋进了对方家的田地。 据卫女士说,当地公安局将此案件以盗窃尸体罪进行了立案侦查。但2010年6月20日,该县检察院以“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特征,不构成犯罪”退回案卷。卫女士之后又提出申诉,也被县检察院驳回。 卫女士及家人又先后多次到县法院以“刑事附带民事”进行起诉,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裁定自诉不予受理。卫女士在3年中多次到运城市公安局、运城中级人民法院、运城市检察院、运城市政法委、山西省检察院反映,虽然得到过一些负责人的批示,但至今仍没有得到解决。“案子现在在运城中级人民法院,我最近去问,说快给我们一个结果了。”卫女士说,“维权太难了,跑了3年,就是有个好的结果,能不能执行得了啊?” “如果执行得了,你妹妹的尸骨怎么安排啊?”记者问。 “按老家的风俗,也不能埋进我娘家的坟地。还是得找一个人家配阴婚,这个不难。我们就是想,妹妹活着的时候可细致了,不能随随便便找个陌生的人葬在一块儿。” 购买女尸配阴婚者能治罪吗?芮城县当年办理薛某案件的民警说,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买卖环节的参与者,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可以制裁。
来源:山西晚报 记者 胡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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