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该为醉驾肇事者埋单吗?
交强险该为醉驾肇事者埋单吗?20131205浙江法制报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一个人醉酒驾驶,撞到了停在路边的一辆货车,结果造成醉驾者本人受伤和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醉驾者负事故全责。那么,这起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和醉驾者自身人身损害损失,该由谁承担?没有责任的货车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要为此埋单吗?昨天,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颇有争议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这起事故发生在5月14日。当天凌晨2点,家住杭州余杭区的孙某某驾驶徐某某的一辆小轿车从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驶往中泰街道石鸽社区,当时孙某某正处于醉酒状态。当他行驶至中泰路258号中泰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路段时,撞到了由孟某驾驶、停在路边的重型厢式货车。事故中孙某某受伤,住院治疗14天,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此后,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孟某无责任。孙某某因醉酒驾驶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6月20日,孙某某起诉孟某和被撞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孟某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6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10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孙某某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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