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改姓 父亲拒付抚养费
导读: 父母离婚只是夫妻关系的解除,而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父母离婚后不论子女由哪方抚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仍是平等的,该抚养义务也不因一方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而消除。夫妻双方应该共同为孩子的健康发展尽自己应尽的抚养义务,不应该因为自己某些不恰当的做法造成对子女的二次伤害。中国江苏网5月27日讯“都离婚了,孩子凭什么还跟他姓?”前妻让女儿随了自己的姓。前夫不同意,拒绝再付抚养费。昨日,经过睢宁法院调解,女儿恢复原姓,抚养费继续支付。 家住睢宁的李敏和孙强,于2008年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时7岁的女儿归李敏抚养,孙强则自2009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支付李敏当年的子女抚育费30000元,至女儿满18周岁时止。 李敏和孙强离婚后,一个人带着女儿生活。到了2013年5月,李敏突然将女儿的姓氏改为李姓。李敏说,她觉得和丈夫离婚后,除了一点生活费外,他们之间一点纠葛都不存在了。如今女儿随着自己生活,自己要照料女儿的全部事宜,为了补偿自己,也得让女儿跟着自己姓。孙强得知此事之后,一度找李敏商量将姓氏改回孙,可李敏却置之不理。孙强生气之余,从2013年6月停止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李敏索要无果,于是申请睢宁法院强制执行。 睢宁法院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谈话,并将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向双方解读,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李敏同意将女儿的姓氏恢复,孙强也当庭履行了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共计九个月的抚养费。 法官寄语:父母离婚只是夫妻关系的解除,而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父母离婚后不论子女由哪方抚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仍是平等的,该抚养义务也不因一方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而消除。夫妻双方应该共同为孩子的健康发展尽自己应尽的抚养义务,不应该因为自己某些不恰当的做法造成对子女的二次伤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江苏网
简评:
孙强如果因孩子改姓而拒绝给付抚养费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在子女未成年前,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你前妻李敏若未征得你同意,擅自将女儿姓名变更,侵犯了你的权利。
但是,这不能成为你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理由。因为《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解除夫妻关系之后,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为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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