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丢了怎么办?
浙江省卫生厅和浙江省公安厅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母亲、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向出生地管理机构申请补领与原证件登载内容相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补领时,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提交与申请补领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交验申领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确需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还应提交当事人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本省行政区域内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无效;被涂改或私自拆切副页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涂改,视为无效;《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签发证件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签证机构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供本规定列明的证明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为由,不签发或暂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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