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寥的田埂 发表于 2014-7-23 10:12:02

公交车未开空调老人发病去世 公交公司被判赔5万

       温州一老人坐公交车去看病,在闷热、拥挤的公交车上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交公司为此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温州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是导致老人死亡的间接原因,应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拥挤的公交车上没开空调
  66岁的温州人黄先生患有肾衰竭。去年7月1日早上6点左右,他乘坐66路公交车,前往温州市区医院治疗。
  “那天天气很热,司机没有开空调,大家都叫司机快点开空调。”72岁的陈婆婆当天坐在第3排,她说车开了一段时间后,就听到黄先生说自己热到不行了。
  6:33左右,黄先生突然昏迷。根据监控录像显示,35分36秒、38分56秒,因公交车两次刹车,黄先生的头两次撞到座位前的栏杆上。
  有乘客朝售票员和驾驶员喊要求停车,但公交车还是继续行驶。直至黄先生口吐白沫,多名乘客大喊有人闷倒了,售票员才通知驾驶员停车。售票员拨打了120,此时黄先生已昏倒14分钟,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公交公司负有救助义务
  黄先生的家人认为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去年12月13日,他们将公交公司告到了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1万余元。
  鹿城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这个案子。法院认为,不可否认黄先生的直接死因系肾衰竭引发心跳呼吸骤停,有其自身原因。但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负有救助患有疾病乘客的义务。
  根据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在黄先生昏迷过程中,售票员和驾驶员都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紧急救助措施,没有为黄先生的抢救赢得时间。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10%的责任,按总损失50余万元算,赔偿5万余元。
  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有几种情形可以索赔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表示,不管有没有收费,公共场所的所有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这类场所包括广场、公园、马路、商场、银行、博物馆、学校等。
  如果这些公共场所因自身的原因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将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地太滑、窨井盖丢失、树枝砸伤人等。具体赔偿金额看双方过错比例。
  如果因第三方侵权造成他人损失,而公共场所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将承担补偿责任。比如有人在银行砍人,而银行没做好防范等。
原标题: 公交车未开空调老人发病去世 公交公司被判赔5万来源:新华网


夜色渐浓 发表于 2014-7-25 00:21:09

                                       司机没有做到“尽力救助” 法院判决承担20%责任                                                     大妈车上发病去世 家属状告公交公司
      六旬大妈乘坐公交车突发急病,最终因抢救无效去世。大妈家属认为公交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公交公司则予以辩解。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   去年12月6日早上6点多,时年63岁的孟大妈和孙子一起坐上一辆公交车,7点,孟大妈感到身体不舒服,从椅子上滑落,孟大妈的孙子向司机借手机,联系家人。此后,司机拨打120求助。7点19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孟大妈送往医院救治。   不幸的是,孟大妈最终因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孟大妈的家属十分悲痛,今年1月16日,他们将这辆公交车所属的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孟大妈家属认为,孟大妈乘坐公交车,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但孟大妈生命危急时,公交公司未能及时正确处置,耽误了救治。因此,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公交公司认为,孟大妈与他们之间的确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但她去世的原因是自身疾病,且公交司机已及时履行救助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孟大妈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孟大妈乘坐公交车期间发病,公交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根据车内录像显示,孟大妈发病后,公交司机履行了一定的救助义务,但其未尽到“尽力救助”的义务,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综合案情,法院酌情确定由公交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孟大妈家属损失64233元。      来源:绍兴日报 记者 俞佳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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