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让未成年人担保 诉求担保责任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 (闻锐 清寒) 民间借贷时债务人提供未成年人签字担保,后债权人因索要借款未果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却以提供担保时未成年为由主张抗辩,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诉求还能获支持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未成年人履行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判令由借款人限期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5月出生的李洪系该县某玉村村民。2012年11月23日,村民古彪向李洪短期借款25800元,央求时年17周岁的好友小伟为其担保,小伟碍于情面勉强答应,借款后,古彪为李洪出具格式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25800元、当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则借款人除清偿借款本金外并应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贰分的利率付息;保证人小伟自愿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上述借款及逾期还款的约定利息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贰年。”古彪、小伟分别在借据的借款人处、保证人处签字捺印。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李洪催要未果,后于去年底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5800元及利息。
被告古彪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小伟提供担保时虽未满18周岁,但其经营店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故有担保资格和能力,被告小伟对此不予认可,小伟之父对该担保事项拒绝追认,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小伟辩解其提供担保的借款当时并未见实际交付,认为李、古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小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古彪向原告借款25800元、被告小伟提供担保,由二被告签字捺印的格式借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古彪对该借款应予偿还。被告小伟提供担保时未满十八周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小伟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被告小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小伟的法定代理人对其担保行为不予追认,故其担保无效,原告要求被告小伟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被告古彪限期偿还原告借款25800元及约定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小伟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45元由被告古彪负担。
(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相关案例:
借钱给未成年人起诉被驳回 诉讼请求是此类官司的关键案情:
明知道小明(化名)还未成年,现年39岁的王某却多次借钱给他。王某说,小明一共欠他6.7万余元一直不还,无奈之下只好将小明以及小明父母告上了海宁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明归还借款,小明父母在监护职责内承担责任。 庭审中,小明的父母表示,小明向原告借款时属未成年人,也没有工作。原告在明知的情况下还借钱给小明,而且借款后,也未告诉家长。小明则辩称,王某起诉的借款金额与实际不符。 王某说,小明以前也向他借过钱,后来按时还了。而且他听说小明在深圳有店面,是做窗帘生意。“我当时也不知道年龄和借款有关系。” 审理中,法官向王某释明,其主张的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否则将承担相应诉讼风险。但是,王某坚持认为合同有效,拒绝变更诉讼请求。 近日,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未成年人借款行为是否有效?监护人应否承担还款责任?这取决于借款时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本案中,原告主张他与小明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证明小明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已追认。 然而,原告并未就上述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未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认定借款协议无效。因此,法院只能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如何防范未成年人借款风险?对于出借人来说,应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详细核对,若是未成年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对借款行为进行追认。而对于监护人来说,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教育,发现其有明显不符合消费能力的行为时,要及时查询钱款来源,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何素静
未成年人借款为何由监护人偿还
【案情】
借款人王某出生于1993年6月,父亲王某某与母亲李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4月离婚,双方就夫妻财产、共同债务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各自收入和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并于同年4月持协议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09年王某参加中考,成绩未达当地重点高中录取线,需交纳10000元择校费。同年6月,王某向其小姨李某借款10000元,用于缴交到某学校读高中的择校费,并立下借条注明:“……如果爸妈不还,等我毕业有工作后再逐渐还款”2010年6月,李某以王某、王某某、李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他们归还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行为,按法律规定,债权人随时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归还)。王某某、李某某认为,王某在立借条时未满18周岁,未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属《民法通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行为,法院应驳回李某请求。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借款时未满18周岁,且是在校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借条中注明由其归还,但也不能改变王某向李某借款10000元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性质。由于王某是在校学生,无能力归还,所以判决由其父母王某某、李某某负责归还。
【评析】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此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一方。本案中王某借款10000元时只有16周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借数额这么大的借款,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借款行为应归属于无效,借款应由其负责返还。但由于其仍属于在校学生,无经济生活来源,故应由其父母负责返还。
(来源:中国法院网 董正远 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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