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车险被保险人不能获额外利益
法官说法:车险被保险人不能获额外利益开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全额支付了受损车辆的维修费。事故保险理赔款到账后,应该归谁?日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3年10月30日,乌鲁木齐市民蒋户未经车主王宾同意,将车牌号为新 AT***0的出租车开走,车辆行驶至华凌公寓路段时,与李超驾驶的车牌号为新A5***7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该客车上的乘客王景生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景生无责任。 事后,蒋户支付了出租车维修费5200元及小型客车维修费88037.34元。因该出租车挂靠某出租汽车公司,保险公司将交通事故理赔款共计55331.04元支付给了出租汽车公司。 今年1月23日,出租汽车公司扣除此次事故交通肇事罚款后,将剩余的48510.84元交通事故理赔款返还给王宾。 蒋户多次要求王宾返还理赔款,王宾以蒋户未经其同意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其造成了损失为由拒绝返还。今年4月,蒋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王宾返还48510元并赔偿利息。 7月16日,法院一审判决王宾返还蒋户理赔款 48510 元,支付利息848.93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蒋户驾驶王宾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支付了受损车辆的维修费,即赔偿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应归蒋户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王宾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且根据保险的“补偿性”原则,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故王宾没有取得保险理赔款的合法依据。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理赔款后,王宾应当将该笔理赔款退还给蒋户。 王宾辩称蒋户未经其同意开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给其造成了损失。蒋户的主张与王宾的辩称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王宾的辩称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法院对王宾的辩称不予采信。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潘从武通讯员 莫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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